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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權收購免稅 企業重組成本將大幅降低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05-0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上海證券報
核心提示:部分股權收購免稅 企業重組成本將大幅降低
   在經濟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相關行業的重組合并將成為重頭戲。相關部門近日再次為并購重組開路,企業重組的稅收負擔將大幅降低。記者7日從財政部了解到,今后,企業合乎規定的股權收購等行為將免稅。

  金融危機給中國經濟的結構調整帶來了難得的機遇。大規模推進行業兼并重組,打造更有實力的國際型企業,將成為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強勁動力。

  權威部門的主管人士表示,“今后一段時間重組要求很多,迫切需要明確稅收問題。”

  為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聯合發布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中明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重組情況包括: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上述主管人士介紹說,特殊性稅務處理約等于免稅。因為從一般性稅收原則出發,企業的全部資產交換都應納稅。但是重組涉及的交易量實在太大,如果不制定針對大量非貨幣性交易的企業重組適用的特殊稅收規則,企業重組可能因為稅收成本而實現不了。

  《通知》還明確,資產收購時,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企業合并時,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企業分立時,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在股權收購時,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因為重組行為對于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各國稅法都對其做了專門規定。業內人士認為,《通知》實行后,我國企業的重組成本將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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