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全國范圍內的物價呈上升趨勢,建設工程所用的鋼材、水泥及建筑勞務用工價格持續上漲,造成施工成本大幅上升。對于采用固定單價和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承包項目而言,承包價格如無法獲得調整,則施工單位將面臨巨額虧損。施工單位如何應對施工期間遇人工、材料價格上漲呢?
思路一:如果施工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施工單位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合同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如果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出現以上情形,施工單位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求建設單位根據人工、材料價格的上漲幅度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思路二: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單位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施工單位可以以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為由給建設單位施壓,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合同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如果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有以上規定中的情形,施工單位可以以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為由對建設單位施壓,要求建設單位根據人工、材料價格的上漲幅度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思路三:對于采用固定單價計價的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可以根據合同中有關風險范圍約定情況要求調整合同價款。
固定單價合同,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
對于固定單價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風險范圍以及風險范圍以外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則施工期間遇到人工、材料價款上漲,應按合同約定的調整方法予以調整。
如果合同中僅約定了采用固定單價的方法計算工程價款,而未明確約定風險范圍及風險費用和風險范圍以外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則施工期間遇到人工、材料價款上漲,合同價款可予調整。因為根據財政部、建設部369號文《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采用固定單價方式計算工程價款的,雙方應當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既然沒有約定,則從公平原則出發,施工期間遇到的人工、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可以被認定為風險范圍之外的風險,或者部分被認定為風險范圍之外的風險。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沒有約定,按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確定,則根據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相關調價文件,綜合單價可予調整。
思路四:如果施工合同是采用2004版《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單位可以依據相關合同約定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合同價款。
2004版《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款的約定:“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因素發生成本變化的,合同價款可作調整:(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重大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期超過十二個月;(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如果建設項目工期超過十二個月,根據該款的約定,施工單位可以要求建設單位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思路五:施工單位可以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新頒布的相關調價文件與建設單位協商談判,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合同價款。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于2008年3月11日頒布的《關于建設工程要素價格波動風險條款約定、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等事宜的指導意見》第4條規定:“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如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協商訂立補充合同協議,建議可采用投標價或以合同約定的價格月份對應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為基準,與施工期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發布的價格相比(加權平均法或算術平均法),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3%(含3%下同)、鋼材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5%、除人工、鋼材外上述條款所涉及其他材料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8%應調整其超過幅度部分要素價格。”施工單位可以依據該條規定與建設單位協商調整合同價款。
思路六:因建設單位責任導致施工期間遇人工、材料價格上漲,則施工單位可以索賠。
如果工期延誤,且延誤期間遇人工、材料價格上漲,則需要看誰的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如果是建設單位的原因,如未及時移交施工場地、未及時提供施工圖紙等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則施工單位可以以建設單位違約應當賠償損失為由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要求建設單位賠償因其原因造成工期延誤而遇人工、材料價格上漲造成施工單位的損失。
思路一:如果施工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施工單位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合同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如果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出現以上情形,施工單位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求建設單位根據人工、材料價格的上漲幅度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思路二: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單位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施工單位可以以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為由給建設單位施壓,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合同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如果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有以上規定中的情形,施工單位可以以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為由對建設單位施壓,要求建設單位根據人工、材料價格的上漲幅度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思路三:對于采用固定單價計價的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可以根據合同中有關風險范圍約定情況要求調整合同價款。
固定單價合同,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
對于固定單價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風險范圍以及風險范圍以外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則施工期間遇到人工、材料價款上漲,應按合同約定的調整方法予以調整。
如果合同中僅約定了采用固定單價的方法計算工程價款,而未明確約定風險范圍及風險費用和風險范圍以外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則施工期間遇到人工、材料價款上漲,合同價款可予調整。因為根據財政部、建設部369號文《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采用固定單價方式計算工程價款的,雙方應當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既然沒有約定,則從公平原則出發,施工期間遇到的人工、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可以被認定為風險范圍之外的風險,或者部分被認定為風險范圍之外的風險。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沒有約定,按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確定,則根據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相關調價文件,綜合單價可予調整。
思路四:如果施工合同是采用2004版《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單位可以依據相關合同約定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合同價款。
2004版《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款的約定:“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因素發生成本變化的,合同價款可作調整:(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重大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期超過十二個月;(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如果建設項目工期超過十二個月,根據該款的約定,施工單位可以要求建設單位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思路五:施工單位可以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新頒布的相關調價文件與建設單位協商談判,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合同價款。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于2008年3月11日頒布的《關于建設工程要素價格波動風險條款約定、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等事宜的指導意見》第4條規定:“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如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協商訂立補充合同協議,建議可采用投標價或以合同約定的價格月份對應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為基準,與施工期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發布的價格相比(加權平均法或算術平均法),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3%(含3%下同)、鋼材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5%、除人工、鋼材外上述條款所涉及其他材料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8%應調整其超過幅度部分要素價格。”施工單位可以依據該條規定與建設單位協商調整合同價款。
思路六:因建設單位責任導致施工期間遇人工、材料價格上漲,則施工單位可以索賠。
如果工期延誤,且延誤期間遇人工、材料價格上漲,則需要看誰的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如果是建設單位的原因,如未及時移交施工場地、未及時提供施工圖紙等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則施工單位可以以建設單位違約應當賠償損失為由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要求建設單位賠償因其原因造成工期延誤而遇人工、材料價格上漲造成施工單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