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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十一期間交警部門設點30處 嚴抓泥頭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10-0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日報
核心提示:廣州市十一期間交警部門設點30處 嚴抓泥頭車
  十一黃金周前,大型貨車、“泥頭車”及混凝土攪拌車故態萌發,頻頻發生交通事故。9月3日,黃埔區南崗鎮黃埔東路南崗社區附近,由于司機疲勞駕駛所致,一輛滿載舊報紙的白色大貨車失控沖進綠化帶側翻;同日,北環高速路侖頭出口處附近,一輛平板貨柜車在拐彎時疑因雨后路面濕滑,失控撞破車道右側隔離護欄,沖入了路邊的果園中……

  在十一期間,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聯合城管在全市主要交通干道上設置了30個點,針對上路行駛的“泥頭車”、大型貨車、攪拌車等開展重點整治行動。  
 
  在整治行動中,交警部門更發現廣州有泥頭車私裝“小電臺”,彼此通風報信,以用來躲避交警查車。

  設崗30個嚴盯違法“泥頭車”

  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在國慶前分別在轄區國道、省道、高速公路以及市中心區的東風路、中山路、環市路、廣州大道、黃埔大道、中山大道、科韻路、內環路及放射線等主干道設置30多個查車點,配備執勤裝備(拖車、測重儀、攝像機、相機等)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重型貨車、“泥頭車”及混凝土攪拌車行駛秩序進行整治。交警表示,此次行動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重型貨車、“泥頭車”及混凝土攪拌車各類違法行為,尤其嚴抓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報廢泥頭車上路行駛以及泥頭車超限超載、故意遮擋車輛號牌、不按規定時間、線路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對泥頭車等高危車輛查處細則解讀:

  據交警部門介紹,執勤民警對截查的可疑高危車輛,即通過大隊電臺及時核查機動車登記資料、機動車及駕駛人違法行為的歷史記錄,并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駕駛人在一個周期內累計積分達到12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暫扣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待駕駛人考試合格后發還。

  (二)對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扣留車輛,并對扣留的車輛按照一車一檔建檔,同時進行被盜搶核查。

  在法定期限內無法完成來歷調查核實需延期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審批可以延長扣留至30日。經核查發現具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規定處理。

  (三)對“泥頭車”超載的,按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按《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對駕駛人給予罰款。具體規定如下:

  (1)《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可以扣留車輛;

  (2)按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扣留機動車至消除違法狀態:
  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貨物卸載;

  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并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后發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3)對超載的機動車駕駛人,按《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罰款:

  超過核定載質量未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一百的,處一千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兩千元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四)建立倒查制度。交警部門將核查的車輛登記資料、違法行為歷史記錄登記建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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