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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規定未開工項目執行抗震設防新標準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08-2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成都晚報
核心提示:四川規定未開工項目執行抗震設防新標準
  四川省政府日前出臺《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規定正在設計和已完成施工圖設計審查但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按國家新頒布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設計規范等標準執行。提高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標準的地區,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委托工程設計、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 
    
  《意見》稱,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應當在房屋建筑安全性應急評估結論的基礎上進行,應急評估結論為輕微損壞的,不再進行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可直接進行修復。  
    
  房屋所有權人或委托人可以書面申請進行房屋建筑安全鑒定,也可直接委托有資質、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按照程序,房屋所有權人或委托人向所在縣(市、區)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鑒定申請,受理申請的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發出《房屋安全鑒定受理通知書》,推薦不少于3個有資質、資格的鑒定機構供申請人選擇。根據規定,實施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房屋所有權人或委托人不支付安全鑒定費用。申請復核的,應當全額承擔房屋鑒定復核的費用。  
    
  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及服務設施,地震后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新頒布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加固設計和施工。  
    
  省建設廳、物價局等部門就貫徹《意見》下發通知稱,住宅小區、有多個產權人的房屋建筑的修復、加固設計及施工按以下原則辦理: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依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實施;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共有產權人決定;加固付費可在房屋維修資金中開支,未實行房屋維修資金制度的,由共有產權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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