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記者從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獲悉,自2008年7月1日起,南昌市禁止在相關范圍內進行現場攪拌砂漿行為。
根據《南昌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泥凝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自7月1日起,南昌市城區昌九、昌樟高速公路以東,雙港大街、洪都大橋、英雄大橋、富大有堤以南,昌東大道以西,昌南大道、生米大橋以北范圍內和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應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19日,記者從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獲悉,自2008年7月1日起,南昌市禁止在相關范圍內進行現場攪拌砂漿行為。
根據《南昌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泥凝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自7月1日起,南昌市城區昌九、昌樟高速公路以東,雙港大街、洪都大橋、英雄大橋、富大有堤以南,昌東大道以西,昌南大道、生米大橋以北范圍內和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應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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