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報訊 2006年,深圳借鑒新加坡、香港的先進經驗,推出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制度。該制度實施一年來成效顯著。
該制度實施以來,一是推動了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實施承包商制度后,深圳政府以大業主身份集中對參與工程投標的承包商進行資格預審,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以往部分投標人利用資格預審排斥潛在投標人。預選承包商的履約評價制度通過與現行招投標制度相銜接,最大程度地提高了預選承包商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有效遏制了惡意低價競爭。二是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深圳實施預選承包商制度之前,惡意低價競爭、違法轉包掛靠問題較為嚴重。實施預選承包商制度后,只有真正具有競爭實力和履約能力的優質企業才能有機會承接政府工程,強化了政府工程管理,實現了市場與現場、隊伍與資質、質量與工期、投資與效益四個統一。三是強化了政府對建筑市場的有效監管。實施預選承包商制度是通過靜態審查和動態管理相結合,強化對建筑市場的管理。2006年,全市有兩家企業被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全年共作出44宗處罰和1815條不良行為記錄,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紅色警示的4家企業不再列入下年預選承包商名錄。四是提升了建筑企業的誠信意識和社會責任。預選承包商制度對出現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資的企業,采取“一票否決”,而對于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取得職業健康和環境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適當加分,有效地維護了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