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梅州市建設局獲悉,從本月起,梅州城區規定區域內所有新建、在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自建自用住宅除外)將一律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必須使用取得資質的企業所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據了解,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區域內的工程項目,應在工程招投標文件及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條款,并與具備資質的預拌混凝土攪拌企業(站)簽訂購買混凝土合同,經市(縣)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查后方可辦理施工報建手續。
記者從梅州市建設局獲悉,從本月起,梅州城區規定區域內所有新建、在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自建自用住宅除外)將一律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必須使用取得資質的企業所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據了解,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區域內的工程項目,應在工程招投標文件及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條款,并與具備資質的預拌混凝土攪拌企業(站)簽訂購買混凝土合同,經市(縣)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查后方可辦理施工報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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