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商改發[2007]205號《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規定,全國中心城市、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全國文明城市等,分期分批開展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工作。工程中使用預拌砂漿(含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我市從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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