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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10-1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新浪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國家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日前發布,《辦法》充分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近日,記者就此專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建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制度?

  答:自1985年國務院批轉原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明確了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以來,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尤其是稅收減免政策,極大調動了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積極性。為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加強稅收管理,防止騙取稅收優惠,推進資源綜合利用規范化管理,從1998年開始,原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開展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工作。通過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機組),可以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問:《辦法》是如何明確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審查程序、認定時限、認定條件和量化指標等內容的?

  答:關于認定審查程序,《辦法》規定由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初審,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審查認定,作出認定結論并公告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中:單機容量在25MW以上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和垃圾發電的,需經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公布認定結論。主要考慮是,近年來,由于國家電力結構調整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有優惠政策,一些地方和企業,不管可供綜合利用發電的廢棄資源是否落實,通過各種投資渠道立項或違規建設小發電機組,實際上行小燃煤電廠之實,有的即使是以綜合利用發電名義立項建設,但運行起來,仍然是燃用常規燃料,因此應加強對這部分綜合利用電廠的認定審查。

  《辦法》規定市級初審期限為30日,省級審查認定期限為45日,國家發改委核準期限為60日?!掇k法》強調,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

  問:目前,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目前,國家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一)免征增值稅

  1.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等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

  2.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

  3.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

  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5.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

  (三)增值稅減半征收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2.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還有,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對翻新輪胎停止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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