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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立法推行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06-17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廣東立法推行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從2006年1月1日起,廣東省有條件但未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縣(市),必須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沒有條件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必須使用散裝水泥,停止使用袋裝水泥。

    為將推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納入法制軌道,省建設廳、省散裝水泥辦正根據《行政許可法》,草擬了《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草案),并于15日組織召開立法論證會,修定后將提交省人大審議。經人大立法后,今后全省各地城區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須申請行政許可。

    據統計,每使用散裝水泥1萬噸,可節約優質木材330立方米、煤78噸、電7.2萬度、用水200萬噸,減少水泥在流通中的損失500噸,折合經濟效益約60萬元。以2004年廣東使用散裝水泥2241.3萬噸計,為全省節約綜合經濟效益約13.45億元。

    根據草案,設市城市的城區、縣城區、中心鎮鎮區、開發區、珠江三角洲建制鎮和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因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建設工程項目需要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辦理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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