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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閔行區(qū)水務局關于準予上海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在三魯河取用地表水申請的行政許可決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1-09-2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wǎng)  作者:上海閔行水務局
核心提示:上海閔行區(qū)水務局關于準予上海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在三魯河取用地表水申請的行政許可決定

上海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1年8月5日提出的在三魯河取用地表水的申請,經(jīng)審查,符合受理條件,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根據(jù)《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機構決定: 
    
  一、同意公司在三魯河西岸(閘航路三魯河橋以南約100米處)取用地表水,用于混凝土攪拌和場地及車輛清洗,年取地表水量7萬M3。取用的地表水通過三級沉淀池過濾再回用,退水量為零。
    
  二、取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相關的專業(yè)要求。在取水工程施工時,必須同步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并與取水工程同時運行計量。取水計量設施建議采用電磁流量計或超聲波流量計,并預留遠程信息傳輸?shù)慕涌凇?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后,須經(jīng)我局審批科驗收合格并領取《取水許可證》后方可正式使用。
    
  四、取水工程啟用后,應當按照經(jīng)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并按時繳納水資源費。今后公司應落實取水管理人員,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接受閔行區(qū)水資源管理中心的日常監(jiān)督和管理。
    
  五、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請重新申請取水。
    
  六、今后如遇三魯河河道拓寬整治工程實施,公司應無條件將取水裝置按照河道規(guī)劃進行改建。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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