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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天公司:拍賣成交后拒不支付 被判賠償4389萬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8-0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光明網
核心提示:新中天公司:拍賣成交后拒不支付 被判賠償4389萬元
  日前,北京一中院審結原告中鐵八局集團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八局橋梁公司)北京南車時代機車車輛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車公司)訴被告惠州市新中天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天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一案,認為新中天公司在第一次拍賣成交后拒付產權交易價款構成實質性違約,致使原告方不得不再次組織拍賣,造成兩次拍賣結果之間的巨額差價,使原告受到巨大損失合計4389萬元,判決新中天公司賠償八局橋梁公司及南車公司拍賣差價損失人民幣4389萬元。 

    2010年初,八局橋梁公司及南車公司將共有的“深圳京蓉混凝土結構廠”(各占50%股權,以下簡稱混凝土廠)100%產權委托亞特蘭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場內轉讓進行公開拍賣。新中天公司在詳細了解和認可拍賣標的現狀的基礎上,向北交所交納競買保證金240萬元,并與亞特蘭拍賣公司簽訂了《競買合同》,報名參加競買。隨后亞特蘭拍賣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依法舉行拍賣會,在拍賣會上,新中天公司以11 500萬元的最高出價競得混凝土廠100%產權,并當場與亞特蘭拍賣公司簽訂《成交確認書》,成為拍賣標的的買受人。根據國有資產掛牌轉讓條件的要求及《競買合同》的相關約定,新中天公司應該在拍賣成交后5日內與八局橋梁公司及南車公司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此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拍賣交易價款及傭金。在上述時限到期并經催告后,新中天公司仍拒不支付拍賣價款及傭金。在征得委托人八局橋梁公司及南車公司同意后,亞特蘭拍賣公司遂于2010年4月13日再次舉行拍賣會,對混凝土廠產權再行公開拍賣,最終以7111萬元成交,并交割完畢拍賣標的。由于兩次拍賣結果之間存在巨額差價,八局橋梁公司及南車公司起訴要求新中天公司賠償損失4389萬元。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八局橋梁公司、南車公司與亞特蘭拍賣公司簽訂的《產權交易委托合同》及亞特蘭拍賣公司與新中天公司 簽訂的《競買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簽約各方均有約束力。新中天公司在亞特蘭拍賣公司混凝土廠100%產權拍賣會上以11 500萬元人民幣的競價拍得混凝土廠100%產權,并與亞特蘭拍賣公司簽署《成交確認書》后,在合同約定時限到期并經催告后,仍拒不支付產權交易價款,構成了實質性違約。新中天公司在第一次拍賣成交后拒付產權交易價款的實質性違約行為,致使原告方不得不再次組織拍賣混凝土廠產權,造成兩次拍賣結果之間的巨額差價,使原告受到巨大損失合計4389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二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新中天公司賠償二原告差額損失合計4389萬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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