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
在2025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活動期間,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
是什么讓不同企業“默契”固定價格、劃分市場?哪些行為可能觸碰反壟斷紅線?各類主體應如何增強公平競爭意識?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進一步細化、明晰和規范反壟斷領域的裁判規則,為各類企業經營活動提供更加明確的行為指引和穩定的法律預期。
明晰規則,規范行業協會行為邊界
行業協會本是指導和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若越過紅線,也可能成為壟斷行為的“幕后推手”。
在本次發布的案例中,“水泥協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涉及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認定,引發社會關注。
2019年5月,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該省水泥協會涉嫌組織本行業企業達成壟斷協議、統一上調水泥價格。經調查發現,該協會通過組建微信群、組織聚會及行業會議等方式,多次推動13家水泥企業交流價格信息,達成“不要價格競爭、采取保價措施”的共識,并協調企業統一實施漲價。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水泥協會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該協會先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均未獲支持,最終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水泥協會主動謀劃、組織、協調并推動企業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對價格壟斷行為起到“主導性作用”,其行為明顯違法。罰款金額也在法定幅度內,與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判決進一步明確:行業協會通過組建、召集、領導、策劃、操縱、指揮、發起等行為,對壟斷協議達成或者實施起到決定性或主導作用的,應認定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本案判決對于正確劃定行業協會行為邊界,規范行業協會依法開展行業指導和服務具有積極意義。”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典型判例為全國各地行業協會劃清了行為邊界,警示行業協會必須依法開展活動,不得操縱價格、破壞公平競爭。
細化指引,維護壟斷受害人合法權益
當供應商暗中非法結成“價格同盟”,購買者因橫向壟斷而多付的貨款能否追回?如果市場被壟斷,根本沒有“公平市價”作參考,壟斷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又該如何計算?若壟斷者以“成本上漲”為借口,誰該來承擔舉證責任?
一紙終審判決,為這些難題給出答案。
2017年3月,某地第五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五建公司)與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簡稱混凝土公司)簽訂商砼購銷合同,約定了商砼的供應價格。2018年9月,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每立方米混凝土價格上漲90元。此后至2020年4月,混凝土公司累計向五建公司供應了5000余立方米混凝土。
2021年6月,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混凝土公司與另一家建材公司自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間,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價格、分割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且在此期間當地只有該兩家企業實際生產、銷售商砼。2023年4月,五建公司以遭受壟斷損失為由,將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一審法院判決混凝土公司賠償46萬余元。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購銷合同及補充協議在壟斷行為期間簽訂并履行,并非基于正常市場競爭,混凝土單價上漲是實施壟斷協議的結果,可合理推定五建公司遭受了損失。至于損失金額,由于該市場中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競爭價格,也沒有混凝土公司以往自由定價的證據,法院認定合同價格本身就是“壟斷固定價格”。一審法院以單價差乘以采購總量,計算出總價差46萬余元作為賠償基數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混凝土公司主張“漲價是原材料成本上漲導致”。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回應:如主張存在非壟斷因素,應自行舉證并區分影響程度,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其未能舉證,上訴理由不成立。
“本案裁判明確了在橫向壟斷協議實施期間與壟斷協議實施者簽訂合同的經營者的損失推定,同時明確了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主張價格上漲存在非壟斷因素時的舉證責任及法律后果。”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該案減輕了橫向壟斷協議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負擔和證明難度,對切實維護壟斷行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