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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未按施工方案規定澆筑混凝土引發的坍塌事故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12-25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蕪湖市應急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0年6月25日下午12時58分左右,蕪湖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安徽中樁物流園配套件雜貨碼頭工程現場施工過程中,上游側上橫梁懸

2020年6月25日下午12時58分左右,蕪湖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安徽中樁物流園配套件雜貨碼頭工程現場施工過程中,上游側上橫梁懸臂段混凝土澆筑時發生坍塌,造成正在施工的3名作業人員墜入江中,其中1人當場獲救,另外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00多萬元。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項目概況


2018年1月17日,安徽中樁物流園配套件雜貨碼頭工程項目在市發改委登記備案。7月5日,該項目安全評價在原市港航局備案。8月10日,原市環保局批復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9月18日,長航局出具變更碼頭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的函。10月9日,蕪湖海事局出具變更碼頭二期工程建設涉及通航安全意見的函。2019年1月15日,蕪湖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同意批復該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6月20日,交通運輸部出具岸線批復。8月16日,長江水利委員會出具該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的行政許可決定。9月5日,原市港航局批復該項目初步設計。10月28日,原市港航局批復該項目施工圖設計。11月27日,蕪湖海事局頒發水上水下作業活動許可證。該項目建設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2019年11月13日,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金額6358.376807萬(含500萬暫列金),合同工期10個月。2019年11月,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下發了質監通知書。2019年12月15日,該項目正式開工建設。


(二)相關單位概況


1.建設單位


安徽中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樁物流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200580113879C,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藍**,注冊資本:31333.60萬元整,注冊地址:安徽省蕪湖市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高安街道辦事處高安村經六路1號,成立日期:2011年08月01日,營業期限:2011年08月01日至2061年07月31日,經營范圍:堆場、倉儲、包裝及與物流有關的商務咨詢服務;建設與經營港口及配套設施;建筑材料、瀝青、石材、石制品、礦產品的銷售等。


2019年12月3日,中樁物流公司與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簽訂《安徽中樁物流園配套件雜貨碼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含《安全生產合同》),簽約合同價款(含稅)為6358.376807萬元,工程內容為碼頭平臺、汽車引橋、道路、生產輔助設施等。


2.施工單位


(1)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二航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01776853910,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由**,注冊資本:380979.81萬元整,注冊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路11號,成立日期:1990年05月04日,營業期限:1990年05月04日至2056年12月31日,經營范圍: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包括橋梁、隧道);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等。2019年11月5日取得住建部頒發的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1年01月13日。


2019年12月17日,中交二航局成立“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中樁物流配套件雜貨碼頭工程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部)”,并由其全資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混凝土裝配化構件分公司”人員擔任項目部成員。


(2)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航局四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20755630072XB,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秦**,注冊資本:45000萬元整,注冊地址:蕪湖市鳩江區九江經濟開發區富民路17-8號研發中心,成立日期:2010年05月19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橋梁工程專業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等。2019年7月30日取得安徽省住建廳頒發的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0年12月02日。


二航局四公司是中交二航局在蕪湖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下設裝備分公司、構件分公司、物流中心、試驗檢測中心、物業分公司等專業分公司(中心)。


(3)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混凝土裝配化構件分公司(以下簡稱:構件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2075970757252(1-1),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負責人:周*,營業場所:蕪湖市鳩江區裕溪口沿江北路99號,成立日期:2012年05月28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橋梁工程專業承包一級等。


構件分公司是安徽中樁物流園配套件雜貨碼頭項目實際施工單位,負責該項目的履約任務,項目部人員均從構件分公司派遣,項目部設項目經理、總工、副經理各1名,下設2個經理助理(分別分管技術和生產),下設6部2室,分別為工程部、質檢部、安監部、合約部、物資部、設備部、綜合辦公室、試驗室。


2020年1月10日,構件分公司與安徽省無為縣江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安徽中樁物流園配套件雜貨碼頭工程碼頭平臺及引橋勞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簽約合同價款(含稅)為444.033萬元,分包范圍為碼頭平臺及引橋勞務工程施工。


3.勞務分包單位


安徽省無為縣江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海勞務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225796402100F,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何**,注冊資本:1000萬元整,注冊地址:安徽省蕪湖市無為市高溝鎮龍庵街道,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1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木工、鋼筋、焊接、混凝土施工(涉及行政許可憑許可證經營)。2017年05月02日取得原市住建委頒發的施工勞務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1年06月17日。


江海勞務公司根據構件分公司提供的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等資料以及中樁物流公司、監理工程師要求,組織開展碼頭平臺及引橋勞務工程施工。


4.監理單位


武漢四達工程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達監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47179668491,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注冊資本:300萬元整,注冊地址:武漢市硚口區利北一村44號,成立日期:2000年03月08日,營業期限:2000年03月08日至無限期,經營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大、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2019年11月28日,四達監理公司與中樁物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監理服務費按工程造價的1.2%一次性包干,監理工作主要包括質量控制、進度控制、費用控制、工期控制、安全監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協調工作等對本工程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


(三)事故地點情況


安徽中樁物流園配套件雜貨碼頭共建設2個5000噸級(水工結構按10000噸級考慮)的件雜貨公用泊位,設計年吞吐量為120萬噸。工程建設內容及結構型式主要由碼頭平臺、汽車引橋、道路、生產輔助設施等組成,碼頭平臺長230m,平臺寬28m,在下游端碼頭后沿新建一座22m×12.5m的配電房;工程上下游端部各設置1座9m寬、長度分別為118.4m和194.8m的汽車引橋,與物流園區形成循環道路,道路主干道寬15m、12m,次干道寬9m,汽車引橋與大堤銜接處采用平交方式。


碼頭結構形式為高樁梁板結構,共設3個結構段,每個結構段長度為76.75m,碼頭面標高為14.0m。碼頭排架間距為8m,共30個排架,上部為現澆混凝土橫梁、預制縱向梁系、鋼系靠構件和混凝土疊合面板,下部每榀排架基礎為2根φ800mm鋼管樁和5根φ800mmPHC管樁組成(設1對叉樁)。碼頭面以下標高7.89m與4.49m處各設置2層靠船梁,每榀排架靠船立柱前沿設SA-A400H橡膠護舷。碼頭后方設置1座22×12.5m的配電房平臺,下部基礎選用12根φ800mmPHC管樁。平臺上下游分別通過1#、2#汽車引橋與陸域連接,汽車引橋標準跨上部為16m預制混凝土空心板,下部為φ800mmPHC管樁或φ1000mm鉆孔灌注樁基礎。


碼頭平臺上游側最外1榀上橫梁懸臂段混凝土,長度28m,寬2m,厚度0.9m。在引橋現澆板岸中自岸側18m處,有一混凝土泵管,接長約2.5m,接頭處朝向岸側,之后泵管沒有接管跡象。事故現場具體情況詳見圖1、圖2和圖3。


圖1 事故碼頭架泵布置圖


圖2 事故碼頭現場圖


圖3 事故碼頭坍塌的上橫梁懸臂段現場圖


(四)事故現場檢測檢驗情況


事故發生后,市應急管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對該工程的構件混凝土、鋼筋進行檢測。檢測結論為:回彈法抽檢構件現齡期混凝土抗壓強度推定值在(33.3~43.3)MPa之間,達到設計強度等級(C30)要求,抽檢2組鋼筋試樣拉伸性能、彎曲性能及重量偏差檢驗項目均符合《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T 1499.2-2018)標準規定要求。


(五)天氣情況


2020年6月25日,事發地天氣為陰天,東南風1級,氣溫23-30℃。


二、事故發生經過、報告和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6月25日7時左右,項目部安排澆筑碼頭2#引橋現澆板混凝土,至11時左右澆筑完成。11時50分左右,8名作業人員在施工現場開始澆筑碼頭平臺上游側最外1榀上橫梁懸臂段混凝土,其中項目部技術員李**負責現場協調、組織,江海勞務公司7名作業人員負責施工,其中尹**負責指揮混凝土澆筑作業并具體負責收面,李**負責振搗,滕**負責持振搗棒,其余4人負責接拆泵管。施工采用拖泵泵送工藝,以30cm為一下灰層,按照從江側往岸側的順序,分層澆筑。12時30分左右,現場作業人員將泵管轉向,開始澆筑碼頭靠岸側,一次性澆筑約90cm厚度混凝土,在澆筑過程出現局部混凝土堆積過多時,采用振搗棒趕料的方式推趕混凝土。12時50分左右,李**查看澆筑現場并計算補方量時,發現作業人員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制止未果后電話告知江海勞務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何*,何*得知后立即趕赴施工現場。12時58分左右,澆筑至靠岸側約10米處時,正在澆筑的懸臂段突然發生坍塌,支撐體系、側模、鋼筋骨架和尚未初凝的混凝土落入水中,造成正在懸臂段澆筑的李**、尹**和滕**3人落水。


(二)事故死亡情況


李**,男,58歲,安徽省蕪湖市無為市人;


尹**,男,52歲,江蘇省豐縣華山鎮人。


(三)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情況


25日12時58分左右,技術員李**立即向項目部進行了報告。25日13時8分左右,項目部經理潘*到達現場,立即組織救援,并向構件分公司黨委書記錢**進行了報告,錢**隨即電話告知構件分公司經理周*。26日1時55分左右,高安派出所接到死者家屬報警。26日7時12分左右,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接到高安派出所事故相關情況報告。26日8時56分左右,長江大橋開發區安監局將事故初步情況向市應急管理局進行了報告。期間,二航局四公司忙于現場搜救落水人員,未及時向屬地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展開施救,及時將落水人員滕**救出。25日13時8分左右,項目部安排4艘救援船在江面搜救并安排工人沿江邊岸線搜救。26日3時左右,揚子打撈隊到達事故現場,參與搜救打撈工作。26日,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蕪湖海事局、長航公安等單位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立即開展救援工作,安排專業打撈人員在事發地進行打撈,并組織船舶和人員沿長江岸線進行搜尋。6月28日下午12時10分左右和19時30分左右,分別將李**和尹**打撈上岸,2人均確認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江海勞務公司現場作業人員未嚴格按照水上橫梁及平臺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的“混凝土坍落度控制16-18cm,澆筑從橫梁尾端向前端進行,以30cm為一下灰層,斜面向前推進分層下灰,分層振搗”要求施工,而是為了圖省事,現場混凝土澆筑作業指揮人員尹**違章指揮李**和滕**采用一次性澆筑約90cm厚度混凝土加振搗棒趕料的違規方式作業,致使混凝土局部堆載過高,荷載超過了施工方案的荷載值,導致懸臂段坍塌,3名作業人員落水。


(二)間接原因


1.江海勞務公司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員工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行為;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按合同要求對員工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員工安全意識不強。


2.二航局四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構件分公司和項目部管理不力,督促其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該項目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構件分公司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項目部管理不力,督促其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項目部對該項目管理不力,對江海勞務公司管理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江海勞務公司員工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行為。


3.四達監理公司混凝土澆筑工序現場監理不到位,對應旁站的混凝土澆筑工序缺崗,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江海勞務公司員工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行為,未能及時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


4.蕪湖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未壓實該項目屬地監管責任,屬地監管落實不到位;長江大橋開發區規劃建設和管理局,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該項目施工安全監管不到位;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務中心、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未及時對碼頭監管有關職能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存在監管職責不明確問題,對該項目檢查發現的隱患查處力度不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施工人員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監理單位現場監理缺失而造成的港口碼頭建設施工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尹**,江海勞務公司員工,現場混凝土澆筑作業指揮人員,安全意識不強,違章指揮現場作業人員未按照水上橫梁及平臺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違規進行混凝土澆筑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其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何**,江海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有的職責不清楚,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現場施工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本單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何*,江海勞務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對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員工的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9000元的罰款。


3.秦**,二航局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構件分公司和項目部管理不到位,督促員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該項目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未及時上報事故情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和第八十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對其處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4.胡*,二航局四公司安全總監,組織公司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員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未能發現并制止、糾正員工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9000元的罰款。


5.周*,構件分公司經理,對項目部管理不到位,督促項目部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江海勞務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員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9000元的罰款。


6.潘*,項目部經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江海勞務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對江海勞務公司員工教育培訓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現場作業人員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9900元的罰款,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建議責令其停止執業1年。


7.王*,四達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該項目監理人員在事故發生時未到崗履職行為失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8.唐*,四達監理公司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監理負責人,事故當天對應旁站的混凝土澆筑作業缺崗,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現場作業人員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9900元的罰款,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建議責令其停止執業1年。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單位


1.安徽省無為縣江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現場施工管理不到位,對員工未按照水上橫梁及平臺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的澆筑作業行為失察,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員工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49萬元罰款,吊銷其施工勞務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2.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混凝土裝配化構件分公司,督促項目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督促江海勞務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員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江海勞務公司存在的違章指揮和違規操作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45萬元罰款。


3.武漢四達工程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現場監理工作不到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應旁站的混凝土澆筑作業缺崗,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江海勞務公司存在的違章指揮和違規操作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其處40萬元罰款。


(四)建議給予政紀處分人員


1.任**,原長江大橋開發區規劃建設和管理局副局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該項目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王**,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工程執法大隊副大隊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該項目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徐*,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務中心規劃建設科科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該項目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五)建議給予其他處理的人員和單位


1.牛*,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副支隊長,分管工程執法大隊,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市交通運輸局給予其通報批評。


2.詹**,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分管規劃建設科,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市交通運輸局給予其通報批評。


3.責成原長江大橋開發區規劃建設和管理局向蕪湖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責成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務中心向市交通運輸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


(一)二航局四公司、構件分公司、江海勞務公司和中樁物流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對單位員工和外包單位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加強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


(二)四達監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監理責任,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從業人員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施工方案作業,加大對違規作業人員的查處力度。


(三)蕪湖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以防范和遏制建設施工領域事故為重點,進一步強化抓建設施工安全的責任意識,督促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特別是節假日前后的安全責任落實,杜絕麻痹思想和松懈心里,提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急能力,切實防范各類事故發生,維護人民群眾生產財產安全。


(四)市交通運輸局要進一步加強港口碼頭等建設工程監管,落實安全監管責任,督促建設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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