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法制辦日前公布《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截至3月30日,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湖北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公告、發送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管理范圍內開采砂石、取土等行為。河道采砂實行規劃制度。漢江丹江口大壩以下河段及東荊河、荊南四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調弦河)的采砂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組織編制,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采砂規劃包括:禁采區、可采區和保留區;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和控制開采深度;采砂方式及采砂船舶或機具的控制數量;其他應規劃的內容。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權限進行許可,許可分級管理權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再辦理河道采砂相關許可手續。未經許可,禁止采砂活動。河道采砂許可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競爭方式確定采砂人,縣級以上政府決定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除外。
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1年。當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量的,河道采砂許可證自行失效,采砂人應當終止采砂行為。可采期內出現影響河勢穩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或者生態環境等重大事件,需要暫停采砂的,采砂人應當按照負責現場監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暫停采砂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