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環保局開出朝環保罰字[2017]8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高強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攪拌站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被罰款1萬元。
朝環保罰字[2017]8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 2017 年 10 月 21 日,北京市高強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攪拌站危險廢物貯存地點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北京市朝陽區環保局已責令該單位于 2017年 11 月 20 日前改正,并處以一萬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