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今年營改增四大試點行業中的建筑業和房地產行業,在營改增過渡期間,依然有很多工作需要調整和規劃,以下是建筑&房地產行業營改增熱點答疑,供參考學習。
關于建筑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繳納營業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申報問題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建筑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應將繳納營業稅的完稅憑證留存備查,并在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注明“已繳納營業稅,完稅憑證號碼xxxx”字樣。納稅申報時,可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當月,以無票收入負數沖減銷售收入。
例如:2016年5月,某房地產企業開具一張價稅合計為10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該筆房款已在地稅機關申報營業稅。納稅申報時,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行、“開具其他發票”列,填報銷售額95.24萬元,銷項(應納)稅額4.76萬元;同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行、“未開具發票”列,填報銷售額-95.24萬元,填報銷項(應納)稅額-4.76萬元。
關于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及申報問題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由此可見,只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才需要通過新系統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現行政策,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額中扣除土地價款,未規定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如:A房地產公司將一棟樓價稅合計1000萬元銷售給M公司,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過計算這棟樓對應的土地成本為300萬元。
第一步,計算銷項稅額。銷項稅額等于1000÷(1+11%)×11%=99.1萬元;
第二步,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等于
1000-99.1=900.9萬元;
第三步,按照上述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數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M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99.1萬元;
第四步,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4列“銷項(應納)稅額”,填報(1000-300)÷(1+11%)×11%=69.37萬元;
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1行“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中,填報銷售額900.9萬元,并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4列“銷項(應納)稅額”69.37萬元,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1行“銷項稅額”欄次中。
關于銷售建筑服務、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開具發票問題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范圍及開票申報問題
預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預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預收款。定金屬于預收款;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不屬于預收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未達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開具發票,應按照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只有建筑企業和提供租賃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是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此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不動產收到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可見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較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售制度,在收到預收款時,大部分進項稅額尚未取得,如果規定收到預收款就要全額按照11%計提銷項稅,可能會發生進項和銷項不匹配的“錯配”問題,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方面繳納了大量稅款,另一方面大量的留抵稅額得不到抵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將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后移,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再是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時,為了保證財政收入的均衡入庫,又規定了對預收款按照3%預征稅款的配套政策。
例如:房地產公司2016年8月收到1000萬元預收款時,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無需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行“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中填報,應按照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是否可以抵減預繳稅款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不能抵減預繳稅款。
例如:2016年8月,某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00萬元,應當預繳增值稅30萬元,當月該公司留抵稅額50萬元。此時,該公司應當繳納預繳增值稅30萬元,50萬元留抵稅額繼續留抵,而不允許以留抵稅額抵減預繳稅額。
在納稅申報上,當月有留抵稅額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4行“應納稅額合計”為0,第28行“分次預繳稅額”也為0,可見不能相互抵減。
在會計處理上,預繳的增值稅一般在“應繳稅費—未繳增值稅”科目借方記載,而增值稅留抵稅額在“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記載。兩者屬于不同的會計科目,不能相互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