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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試行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1-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建材報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國辦發〔2013〕1號),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促進綠色建材生產應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見》(建標〔2014〕11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5〕309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與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制定了《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下簡稱《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國辦發〔2013〕1號),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促進綠色建材生產應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見》(建標〔2014〕11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5〕309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與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制定了《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下簡稱《辦法》)。


據了解,《辦法》分為總則、組織管理、申請條件及評審程序、日常監督、標識管理、附則六部分。《辦法》適用于已建成投產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評價標識。標識評價的技術依據應符合《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JGJ/T328,標識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組織開展本地區評價標識工作。


據悉,申請標識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當通過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進行申請,并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從業資質;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內未發生因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一年內未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申報材料真實、完整并符合相關格式要求。


附:《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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