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男子葛某原本因向2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七百多萬元被合肥市中院判刑4年。然而,在宣判后,警方發現葛某還伙同他人向社會上56人非法吸收資金九千多萬。1月7日,記者從合肥市瑤海區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的葛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的一審判決已經宣布,葛某被判刑四年,加上之前被判刑的四年,法院決定對葛某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公司資金困難兩人高息借款
	
2008年11月,葛某承包了合肥一家混凝土公司,包干經營自負盈虧,葛某承諾給姜某股份,并任命姜某為公司的副總經理。在公司發展過程中,因資金不足,葛某、姜某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以承諾高額利息等手段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至案發前,兩人向社會上56人非法吸收資金9174余萬元,返還3544余萬元。
	
兒媳拉來公公共借出750萬
	
法院認為,葛某、姜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于兩人將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的生產經營或償還前期的借款利息,且兩人自愿認罪,且退賠部分損失。故法院從輕進行了處罰。姜某被處以有期徒刑2年,葛某被處以有期徒刑4年。不過,因葛某在此案案發前,就曾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合肥市中院判刑4年。故法院決定,對葛某執行有期徒刑7年。
	
記者了解到,在葛某被合肥中院判刑的這起案件中有2名受害人。從2009年開始,受害人鄭女士分多次借款給姜某和葛某共計450萬元。見鄭女士出手不凡,兩人也分多次向鄭女士返還了高額利息。見投資回報十分豐厚,2011年,鄭女士拉來自己的公公向葛某二人借款300萬元。但2011年下半年,鄭女士的公公連本帶息只拿回1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