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貴州省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為《條例(草案)》)?!稐l例(草案)》中提出,企業開發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當前,貴州省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大力實施建筑節能,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可以避免重復發達地區在經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資源大量消耗、環境急劇惡化的教訓,走一條貴州特色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道路。為此,貴州省先后實施了一系列建筑節能和推動綠色建筑發展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城鎮新建建筑節能標準執行率逐年提高,目前已達到97%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規?;瘧貌粩嘣黾樱娣e超過700萬平方米等。隨著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不斷深入,迫切需要制定《條例(草案)》對相關工作加以規范和保障。
《條例(草案)》要求,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資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并于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條例(草案)》還出臺了激勵政策,明確提出,企業購置并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節能節水設備的投資額,可按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同時,《條例(草案)》還規定,企業以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