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1、自制混凝土用于非增值稅項目是否屬于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的范圍?
2、新營業稅實施細則及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六條所稱納稅人是否是特定的納稅,即是否特指從事生產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建筑業勞務,而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不屬于上述2項條款所指納稅人而應按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六條按其他單位和個人自制混凝土銷售和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只繳納營業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ㄒ唬┨峁┙ㄖI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nbs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ㄋ模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ǘ┴斦俊叶悇湛偩忠幎ǖ钠渌樾??!?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將自制混凝土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屬于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無論是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業稅納稅人,將自產貨物用于提供建筑業勞務或在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都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應計繳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1、自制混凝土用于非增值稅項目是否屬于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的范圍?
2、新營業稅實施細則及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六條所稱納稅人是否是特定的納稅,即是否特指從事生產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建筑業勞務,而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不屬于上述2項條款所指納稅人而應按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六條按其他單位和個人自制混凝土銷售和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只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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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ㄒ唬┨峁┙ㄖI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nbs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ㄋ模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ǘ┴斦俊叶悇湛偩忠幎ǖ钠渌樾??!?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將自制混凝土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屬于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無論是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業稅納稅人,將自產貨物用于提供建筑業勞務或在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都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應計繳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