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屬于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工廠、車間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以上兩個規定是否存在矛盾?對于施工企業,施工現場購設備建混凝土攪拌站,生產混凝土自產自用到所承包的工程上,是繳納增值稅還是隨建筑業稅目整體繳納營業稅?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包括攪拌站)生產自產貨物(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視同銷售貨物,在移送使用時繳納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而從事貨物生產單位和個人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在移送使用時繳納增值稅。兩個文件納稅主體不同(生產企業、基建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但稅負基本一致。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屬于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工廠、車間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以上兩個規定是否存在矛盾?對于施工企業,施工現場購設備建混凝土攪拌站,生產混凝土自產自用到所承包的工程上,是繳納增值稅還是隨建筑業稅目整體繳納營業稅?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包括攪拌站)生產自產貨物(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視同銷售貨物,在移送使用時繳納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而從事貨物生產單位和個人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在移送使用時繳納增值稅。兩個文件納稅主體不同(生產企業、基建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但稅負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