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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委關于我市建設工程推廣使用干混砂漿和預拌砂漿有關事項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04-13  來源: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  作者: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
核心提示:廣州市建委關于我市建設工程推廣使用干混砂漿和預拌砂漿有關事項的通知
    穗建筑[2005]126號
    各區、縣級市建設局,市及各區、縣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城管支隊、各區城管大隊、建筑業聯合會,各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水平,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散裝水泥發展,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鼓勵發展商品砂漿的指導性意見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范圍的通告》(穗府[2003]34號)的有關要求,結合廣東省標準《干混砂漿應用技術規程》(DBJ/T15-36-2004)及《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DBJ/T15-37-2004)(簡稱《規程》)的發布實施,現將我市建設工程推廣使用干混砂漿和預拌砂漿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廣使用的原則和措施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建設、開發、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積極推廣使用干混砂漿和預拌砂漿,具體要求如下:
     (一)財政性投資工程使用砂漿的,要優先使用干混砂漿和預拌砂漿。
     (二)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新開工的工程申報市級以上質量優良樣板及文明施工樣板的,應當將是否使用干混砂漿和預拌砂漿作為考核評定的條件之一。
 
    二、質量管理要求
 
    (一)凡進入建設工程使用的干混砂漿和預拌砂漿,供貨方必須提供有效的質量檢驗報告(型式檢驗報告及出廠檢驗報告)及使用說明書。施工單位必須按見證取樣送檢程序對其實行進場檢驗,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規程》要求。
    (二)干混砂漿、預拌砂漿的施工和驗收必須按《規程》要求進行。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所監工程的砂漿及其砌體質量和各方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并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饋。
    (三)我委將不定期組織對本市建設工程使用干混砂漿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供貨單位進行通報,對不按標準施工、不按規定組織進場檢驗的施工、監理企業,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負責定期發布干混砂漿和預拌砂漿的造價信息。
 
    四、各有關單位要將干混砂漿和預拌砂漿的使用列入工程質量、文明施工評定的檢查與考核范圍。
 
    五、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可向我委建管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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