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湛江市出臺了《湛江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規定》要求,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供應商品混凝土時應向購貨單位(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報告》、《預拌混凝土發貨單》、《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預拌混凝土特性及施工技術要求的指導書。《預拌混凝土發貨單》應做到一車一單,隨混凝土送料車一起送到施工現場,作為預拌混凝土交貨驗收的依據。
根據《規定》要求,湛江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定期監督和不定期動態監督抽查,并會同湛江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開展對全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年度質量業績考評工作。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不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不合格;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產供應單位未按其合同約定按時供應,而造成質量事故存在上述五種情形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市建設局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