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濮陽市預拌混凝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住建部門,局建管科、控塵辦,市質監站,各預拌混凝土企業:
現將《濮陽市預拌混凝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7月21日
濮陽市預拌混凝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濮陽市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管理,提高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和環境污染治理水平,根據《河南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管理規范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企業專項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是指混凝土企業為滿足質量管理和生產控制的要求,按照《河南省預拌混凝土企業專項試驗室基本條件》(豫建〔2018〕12號)設立的機構。
第二章 原材料管理
第四條 各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進場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材料名稱、材料產地、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規格、批量、進場時間、運輸車輛信息、復試結果等內容;建立原材料不合格臺賬,內容應包括材料名稱、規格、進廠時間、數量、不合格項、處理方式、相關人員簽字。
第五條 料場應當設立隔離墻,原材料應按照品種、規格分別存放,并在明顯位置標明所對應原材料品種、規格。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變質和混料,并建立定期抽查、檢查及記錄制度。
第六條 所有原材料使用前,企業應根據相關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并留存樣品,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一經發現,立即責令企業停業整頓。
第三章 生產、運輸管理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等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嚴格控制生產質量。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當符合《混凝土攪拌機》(GB/T9142)和《建筑施工機械與設備 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0171)的規定。操作系統應能自動采集每盤混凝土各種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并長期保存。
第九條 首次使用的預拌混凝土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鑒定。開盤鑒定由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生產、檢驗、質量管理等部門人員共同參加,必要時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技術人員可參加開盤鑒定,并做好相關記錄,經鑒定合格后方可生產。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運輸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在裝料前應將筒內積水排盡;
(二)運輸車在運送時應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不應產生分層離析現象,并能保證施工所必須的和易性;
(三)運輸車在冬季應有保溫措施;
(四)運輸、等待和卸料過程中嚴禁在預拌混凝土中加水;
(五)混凝土拌合物從攪拌機卸出至施工現場接收的時間間隔不宜大于90分鐘。如需延長運送時間,應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通過試驗驗證;
(六)超過運送時間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四章 檢驗與驗收
第十一條 出廠檢驗由預拌混凝土企業負責。企業應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規定,按批次對出廠的混凝土質量進行檢驗,并做好出廠檢驗記錄,記錄應包括供應工程名稱、澆筑部位、方量、強度等級、出廠時間、運輸車輛、出廠狀態、留置試件數量、試件編號以及檢驗人等信息,檢驗后應及時出具《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第十二條 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后,應配合工程項目方進行交接驗收。主要包括:1.查驗預拌混凝土的類別、強度等級、數量和配合比;2.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計算運輸時間;3.檢驗預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與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以及施工單位共同參與混凝土取樣、制作、標識的過程,并進行三方會簽。如發現在混凝土生產、運輸過程中,混凝土澆筑、振搗、養護施工過程中違反有關規范、規程、標準行為的,應及時上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第五章 混凝土質量控制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設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根據產品質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產過程、半成品、成品的關鍵控制點和內控技術指標,并檢查落實;
(二)管理企業各種計量器具和裝置;
(三)監督檢查試驗室生產配合比的驗證、確定和使用情況;
(四)對有特殊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產品的設計和開發進行全過程管控;
(五)規范保存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生產過程調整記錄、混凝土配合比設定記錄、生產前對計量設備的檢查資料、混凝土計量偏差檢查記錄和生產過程計量等記錄資料;
(六)負責質量事故分析,并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運輸和使用的全過程動態監管。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未按照規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對原材料進行試驗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配合比設計不嚴謹或不按照設計配合比進行生產,偷工減料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66666666.6.6666455464646未按規定對計量設備、試驗儀器進行檢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進行試驗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出具虛假試驗報告、生產過程隨意調整配合比、對檢驗樣品弄虛作假、替代施工單位制作試件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質量控制過程記錄不齊全,技術資料未按規定歸檔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未簽訂銷售合同或合同未在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登記,向使用單位供應產品的行為;
(九)是否存在質量管理部門或人員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職的問題;
(十)是否存在試驗室人員、設施、儀器設備等不能滿足《河南省預拌混凝土企業專項試驗室基本條件》要求,不能滿足混凝土企業質量管理需要的問題;
(十一)是否存在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無法保障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質量及試驗室試驗能力的問題;
(十二)是否存在質量管理體系無法有效運行,流程運轉不完整、簽字手續不齊全、技術資料混亂、有關數據無法追溯等問題。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混凝土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調取其相關文件和資料。
(二)組織試驗能力驗證。
(三)對預拌混凝土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以下內容可跟蹤見證抽檢:
1.預拌混凝土出廠、交貨時的坍落度;
2.預拌混凝土出廠、交貨時留置試件的制作及強度檢驗;
3.生產預拌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的質量情況。
(五)對試驗室人員的上崗資格和能力進行抽查。
(六)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等資質管理規定對有關企業資質進行處理。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予以處罰。建立曝光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質保體系不健全和質量行為不規范的混凝土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舉報電話:0393-8919072)。接到投訴或舉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查實的情況進行處理。
第七章 環境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及生產資質審批,通過后準予生產運營。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建立完善的揚塵污染防控制度,制定環境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認真履行控塵降塵責任,做到“八個百分之百”。
(一)生產廠界100%圍擋(墻)
圍擋(墻)高度不得低于2.5米,頂部應加裝噴淋系統,圍擋(墻)及周邊環境應定期清掃、清洗。不得利用圍擋(墻)違法設置戶外廣告、懸掛標語橫幅和其他宣傳品。企業應當對圍擋(墻)進行及時維護,保持安全、整潔、美觀、無破損。
(二)主要路面和作業區地面100%硬化
主要路面包括廠區主要道路、與城區道路銜接路段和作業區地面,硬化強度和結構層穩定性、耐久性應滿足生產需要,其他廠區內閑置場地必須硬化或綠化。
(三)物料堆放100%密閉
生產廠區內裸露場地、物料、堆料、料倉等易起塵部位應采用棉氈全部覆蓋或密閉,堆料不得高于圍擋(墻)高度,料倉內材料放置有序,地面散落的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時清理,料倉邊角不得有垃圾,地面不得有積水。
(四)商砼生產100%全封閉和濕法作業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進行全封閉式生產,配備全封閉式骨料倉、粉料倉、輸送帶、出料倉,配備骨料倉噴淋系統、廠區建(構)筑物外圍噴淋系統(約5米高)、三級沉淀池、砂石分離機、三面封閉式垃圾儲存棚、廢水回收系統、車輛沖洗系統、高壓水槍、攪拌車防漏斗等設備設施及濕式掃地車、灑水車。
(五)出入車輛100%沖洗
生產廠區出入口應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設施,所有出入車輛應全部沖洗;沖洗設施明確專人負責,確保沖洗效果;車輛不帶泥上路,不得帶塵進廠。
(六)運輸車輛100%封閉
運輸車輛裝載量應低于核定容載標準,上路前確保料斗鎖死在防灑漏位置,防漏斗懸掛在接料位置;生產廠區進出運料車輛應使用正規公司運料車,安裝定位系統,加注達標油品,運料車密閉完好,運輸中不得有撒冒滴漏現象。
(七)廠區100%監測監控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在企業廠區安裝揚塵監測監控設備,與主管部門聯網,并確保設備正常運行、數據真實。
(八)使用車輛、機械100%達標排放
預拌混凝土企業使用的機械、車輛應取得經職能部門簽發的尾氣檢驗合格證,加注合格油品,不得使用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國Ⅲ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專項作業車(工程機械車)、柴油貨車、農用車、農用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等車輛。預拌混凝土企業站內不得私設加油站(點)。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按要求設置揚塵污染防控公示牌。明確標明揚塵治理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主管部門、責任人及監督電話等內容。企業應對廠區合理規劃布局,墻面裝飾顏色應協調一致,生活區及廠區道路、廠房、生產設施整潔有序。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配套作業、物料運輸等活動不得對周邊路面和設施造成揚塵污染。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安排專人負責各進出口、圍擋(墻)外側抑塵保潔工作,及時消除隱患。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對揚塵污染防控有關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應安排專人每日清掃辦公區、生產區、廠區道路,每日灑水不少于4次;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或大風干燥天氣時每日灑水不少于6次,保持地面濕潤且不得有積水。
第二十五條 粉料倉應安裝降塵設備,封閉輸送設備,定期刷漆、維護保養。主機設備、操作間及平臺應定期清理,不得有混凝土結塊和積垢,及時清掃。
第二十六條 骨料入倉、鏟車攢料時,應開啟骨料倉噴淋系統。液態原材料入倉前應確保連接管與儲存罐(池)連接牢固,確保無遺撒、無積液。應安排專人負責旁站監管原材料進出廠全過程,確保不遺撒、不起塵、不入錯倉、不出現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及時清理主機及周圍廢料,涮罐廢漿應經過砂石分離機分離,產生的廢水經三級沉淀后循環使用,池內廢料及時清理,并存放到封閉式垃圾棚(池)內。攪拌車(泵車)清理固體廢棄物應及時清運到垃圾棚(池)內,不得隨意丟棄。
第二十八條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揚塵污染問題3次以上、商砼企業整改不徹底、不積極配合管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其進行停產整頓,直至取消資質。
第二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在責令停產期間擅自生產運營的,自下達處罰之日起,按日計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企業法人。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其法人同時記入濮陽市建設領域誠信“黑名單”,取消其在全市建設領域所有創優評先資格,并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三十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因揚塵污染問題記入濮陽市建設領域誠信“黑名單”、暫扣資質期間,再受到約談、停產處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記入河南省建設領域“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平臺,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對商砼站予以關停處理。
第三十一條 重污染天氣管控期間,預拌混凝土企業非經許可,不得供應商品混凝土。
第三十二條 經市政部門批準后,施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禁止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排放的雨水、施工污水,應在出口處設二級沉淀池,沉淀池由專人清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濮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