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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8-1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合肥散裝水泥辦公室
核心提示:合肥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進一步強化節能減排,根據《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商務部《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各種建筑工程的砂漿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實施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縣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實施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 

  市、縣發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務、經濟、財政、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并符合國土、環保和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 
預拌砂漿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按照規定從事預拌砂漿生產。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質量合格的散裝水泥。企業干拌砂漿的散裝發放能力應當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勵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第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管理、工序控制、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方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向市、縣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條 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其中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市區建成區范圍內凡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或者工程總造價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建設項目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鼓勵家庭裝修過程中使用干拌砂漿。 

  第十一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但是應當在施工前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運輸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隔聲和廢水排放措施,符合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和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使用預拌砂漿的內容;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的約定進行投標報價。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的結算價格,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指導價和有關規定確定。該結算價格在設計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預算,建設單位應當將其列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的使用單位應當與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注明供應數量、供貨日期、設計標號、有關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預拌砂漿的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砂漿攪拌運輸車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在規定場所以外沖洗運輸車輛。 
預拌砂漿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載重量運輸。 

  第十六條 預拌砂漿運輸車輛(含泵車)在市區二環路以內運輸時,應當憑施工單位介紹信和行駛證原件,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市區大型施工車輛臨時通行證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條 市、縣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根據國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采取項目貸款貼息、專用設備投入等方式進行資金投入,扶持企業發展,并對生產、使用預拌砂漿成效顯著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使用預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建設單位處以每噸一百元的罰款,罰款最高數額不超過三萬元。屬于施工單位責任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應當使用而未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不得參與建設工程評優活動;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預拌砂漿運輸車輛超載運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向市、縣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發票,經核實后即退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預拌砂漿管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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