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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7-14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辛集市建設局
核心提示:辛集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辛集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砂石、水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或攪拌廠)經計量、拌制后出售,采用并通過專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辛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辛集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受辛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具體實施,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如水泥、砂、石、外加劑等原材料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抽檢,并到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對比試驗。抽檢和對比試驗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不良行為紀錄,并報請辛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對質監站提出的質量問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認真整改,并寫出“質量問題整改報告”報質監站。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必須接受質監站的監督管理,單位工程在使用商品混凝土前應持有效的資質證書和購銷合同到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備案登記,經審查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辦理《預拌商品混凝土使用備案通知單》。沒有質量備案的,施工現場監理人員(或建設單位)不予簽認,各施工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監督備案的商品混凝土。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五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應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建立材料、生產、設備、銷售四大臺帳。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資質等級要求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七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原材料進場的監管,所有原材料在進入攪拌站時,必須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驗收和檢驗,做到合格證、復試單對應,并有記錄,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強度可根據有關標準建立快測曲線)。其中水泥、外加劑等重要原材料應按30%的比例(含質監站抽查部分)對外送檢,所有驗收和檢驗資料須存檔備查。

  第八條、預拌商品混凝土應使用質量穩定的旋窯生產的散裝水泥。禁止使用無質量保證的立窯水泥。

  第九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必須通過法定計量部門的計量認證。試驗室應實行主任負責制,并設有專職技術(質量)負責人,主要人員變更時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質監站備案。對外送檢應到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合同應存檔備查。

  第十條、施工企業委托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內容應詳細,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提出如下要求:混凝土強度等級、總量、粗骨料粒徑、坍落度,外加劑、水泥品種、早強、抗滲等。并應提供初凝、終凝時間和混凝土供應速度要求。

  第十一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主要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修,保持設備完好。所有計量設備的精度除應滿足有關國家標準中的規定外,尚須按檢定周期取得計量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混凝土正式使用時,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在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開盤鑒定,并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送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作為驗證混凝土配合比的依據,并存檔備查。因商品混凝土質量問題發生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及繼續教育。材料員、試驗員、質檢員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三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驗收和檢驗

  第十四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分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

  一、出廠檢驗。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專人,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作記錄并存檔備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廠。

  二、交貨檢驗。

  交貨檢驗應有相關各方代表參加,混凝土試樣應在澆筑地點見證取樣,按規定送至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驗。(詳見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預拌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督下,會同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建設)及生產單位應當現場會簽。

  當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預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征得建設(監理)單位同意后,通知生產企業調整。嚴禁施工企業通過加水方式增大混凝土坍落度,釀成質量事故的,將追究相關人員及企業的責任。

  第十六條 判定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質量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強度以在澆筑地點見證取樣送檢的標養試塊強度為依據;其它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工程交工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方應按《河北省建筑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程》規定提供以下相應資料:

  (一)混凝土配合比單;

  (二)商品混凝土出廠合格證;

  (三)預拌商品混凝土使用備案通知單;

  (四)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辛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通報批評、警告、罰金、停業整頓等處理,情節嚴重的提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1)未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的;

  (2)超越批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的;

  (3)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預拌商品混凝土驗收不合格的;

  (4)因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5)生產管理不善,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生產工藝、技術質量不符合現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

  (6)沒有購銷合同且沒有備案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未對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現場取樣與檢驗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與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辛集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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