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1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制定本細則。
1.2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適用本細則。
1.3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抽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1.4工程質量監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單位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隨機進行的抽樣檢查活動。
1.5工程質量監督除執行本細則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1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是指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前按工程建設有關法規的規定向監督機構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提交相關資料,監督機構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建立工程質量監督信息檔案的活動。
2.2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批準書);
(3)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和合同;
(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監督機構受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對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2.4監督機構須按有關規定建立受監工程項目信息庫。
3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
3.1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是指工程項目實施監督前,監督機構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和類別,依據工程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并告知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的活動。
3.2《計劃》應明確工程項目的監督依據、監督方式、隨機抽查重點、監督聯系人等內容。
3.3《計劃》由工程項目監督人員負責編寫,監督機構有關負責人批準,告知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
3.4監督機構有關負責人應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計劃》的有效實施。
4 工程質量行為抽查
4.1工程質量行為抽查,是指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進行監督抽查的活動。
4.2工程質量行為抽查應遵守以下規定:
(1)工程質量行為抽查應突出重點,采取隨機抽查方式。
(2)監督人員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抽查,首次抽查應填寫《工程質量行為資料抽查記錄》。
(3)抽查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簽發《工程質量監督整改通知書》或《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責令改正;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機構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由有管轄權的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4)對抽查中發現有不良行為的應填寫《工程質量行為不良記錄表》,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4.3工程質量行為抽查的重點,由監督機構根據工程項目和質量責任主體實際情況確定。
5 工程實體質量抽查
5.1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是指監督機構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抽查的活動。
5.2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應遵守以下規定:
(1)突出抽查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強制性條文的實施情況;
(2)隨機抽查關鍵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業面施工質量;
(3)抽查涉及結構安全與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
(4)監督人員應根據抽查結果,填寫《工程實體質量抽查記錄》,提出明確的抽查意見;對違反相關法規、影響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應簽發整改通知書或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或行政處罰建議書。
5.3工程實體質量抽查的重點內容,由監督機構根據工程特點、施工進度、質量狀況確定。
6 工程質量監督抽測
6.1工程質量監督抽測,是指監督機構運用便攜式檢測儀器設備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手段。
6.2 工程質量監督抽測應遵守以下規定:
(1)抽測重點是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2)抽測項目和部位,應根據工程的性質、特點、規模、結構形式、施工進度和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
(3)經抽測對工程質量確有懷疑的,監督機構應責令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4)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規范標準的,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理;
(5)每次監督抽測后,應填寫《工程質量監督抽測記錄》。
6.3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項目,由監督機構參照下述項目范圍確定:
(1)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
(2)主要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
(3)現澆樓板結構厚度;
(4)安裝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項目;
(5)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斷面尺寸,鋼筋保護層厚度、位置;
(6)需要抽測的其它項目。
6.4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的數據及時歸檔。
7 工程質量事故(問題)處理監督
7.1工程質量事故(問題)處理監督,是指監督機構依據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工程質量事故(問題)處理過程進行監督的活動。
7.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內容及要求
7.2.1監督機構接到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2.2 監督機構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工程,應及時發出《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
7.2.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后,監督機構應及時簽發《工程復工通知書》。
7.2.4監督機構應對事故的處理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3工程質量問題處理監督,按有關規定執行。
7.4監督機構應及時將事故處理的相關資料收集整理并歸入監督檔案。
8 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8.1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是指監督機構依據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
8.2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建設單位確認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住宅工程已通過分戶驗收),法定建設程序符合要求,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完備。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4)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5)建筑節能分部驗收已符合要求。
(6)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7)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8)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9)有相關法規規定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8.3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監督機構應對其驗收活動實施監督,監督的重點是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并對實體質量、相關資料和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進行抽查。
8.4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竣工驗收意見一致時,監督機構應提出明確的驗收監督意見,并做好驗收監督記錄;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辦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驗收。
8.5監督機構如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驗收。
9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9.1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以下簡稱《監督報告》),是指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后,監督機構按規定要求向備案機關報送的工程項目監督抽查的綜合性文件。
9.2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監督報告》。
9.3《監督報告》應由該項目的監督人員組織編寫,經有關負責人審查、站長簽發,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后,一份提交備案機關,另一份存檔。
9.4《監督報告》應反映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抽查情況、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的質量狀況,其主要內容:
(1)工程基本情況;
(2)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抽查情況;
(3)工程實體質量抽查及監督抽測情況;
(4)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及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抽查情況;
(5)工程質量事故(問題)整改處理監督情況;
(6)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意見;
(7)對工程遺留質量缺陷的監督意見。
9.5《監督報告》須采用全省統一文本格式。
10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
10.1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監督機構按照省質監總站統一制訂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質量監督過程及結果的記錄,包括文本檔案與電子檔案。
10.2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主要內容如下:
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工程質量行為資料抽查記錄,工程質量行為抽查記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記錄,工程實體質量抽測記錄,建筑節能分部驗收抽查記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抽查記錄,工程質量監督抽查整改通知書,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工程復工通知書,工程質量事故(問題)處理的有關資料,工程質量申請行政處罰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資料、圖片匯總表。
10.3監督機構每年定期將工程質量監督信息數據備份,并刻錄到光盤或其它存儲介質上,形成工程質量監督電子檔案。
10.4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應隨工程進度及時整理、歸檔。
10.4.1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文件的歸檔要求:
(1)歸檔文件應為原件,必須真實、準確;
(2)歸檔文件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
(3)歸檔文件字跡清楚、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4)歸檔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規格宜為A4幅面(297mm×210mm),圖紙宜采用國家標準圖幅。卷內文件頁號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卷內文件按有書寫內容的頁面編號,每卷單獨編號,頁號從“1”開始;
②頁號編寫的位置:單面書寫的文件在右下角,雙面書寫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折疊的圖紙一律在右下角。
③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卷內備考表不編寫頁號。
10.4.2 案卷文字材料必須裝訂,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圖紙的案卷應裝訂,裝訂應采用線繩三孔左側裝訂法,要整齊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10.4.3 案卷裝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夾兩種形式:
(1)卷盒的外表尺寸為310mm×220mm, 厚度分別為20、30、40、50mm。
(2)卷夾的外表尺寸為310mm×220mm。
10.5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驗收與移交
10.5.1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由監督人員負責整理,監督機構有關負責人審核、檢查,符合要求后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
10.5.2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歸檔臺賬和檔案室,檔案室應符合檔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確保檔案保存的質量。
10.6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保存的期限:文本檔案和電子檔案保存的期限均為長期。
11 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管理
11.1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管理,是指監督機構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對所轄區域內的工程質量監督信息實行科學管理的活動。
11.2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規定:
11.2.1監督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與安全。
11.2.2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的收集,應真實、準確、及時,便于分析統計查閱。
11.2.3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的硬件環境要求:
監督機構應設立相應網站,并配置相應的服務器等網絡及通訊設備。
11.2.4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的軟件環境要求:
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業務信息系統,該系統須滿足質量監督管理模式、監督檔案、監督流程及監督機構內部管理的需要。
11.2.5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管理人員的要求:
(1)省轄市的監督機構應設立專業的網絡管理員;縣(市、區)級的機構應設立專門的計算機管理員,并經過專門培訓。
(2)對監督軟件的所有使用者應進行培訓,達到計算機應用的相應水平。
11.2.6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的通訊要求:
監督機構應根據主管部門及上級監督機構對信息工作的要求,確定信息傳遞周期,按規定時限向省質監總站報送電子報表。
11.2.7監督機構應及時將下列信息向社會公布:
(1)工作流程、辦事程序、監督動態、工程質量相關法律法規等;
(2)對在監督工作中所發現的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
12 附 則
12.1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12.2本細則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蘇建質〔2004〕328號)、《江蘇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蘇建質〔2006〕167號)、《江蘇省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暫行)》(蘇建質〔2007〕313號)同時廢止。
1.1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制定本細則。
1.2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適用本細則。
1.3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抽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1.4工程質量監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單位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隨機進行的抽樣檢查活動。
1.5工程質量監督除執行本細則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1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是指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前按工程建設有關法規的規定向監督機構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提交相關資料,監督機構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建立工程質量監督信息檔案的活動。
2.2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批準書);
(3)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和合同;
(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監督機構受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對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2.4監督機構須按有關規定建立受監工程項目信息庫。
3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
3.1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是指工程項目實施監督前,監督機構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和類別,依據工程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并告知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的活動。
3.2《計劃》應明確工程項目的監督依據、監督方式、隨機抽查重點、監督聯系人等內容。
3.3《計劃》由工程項目監督人員負責編寫,監督機構有關負責人批準,告知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
3.4監督機構有關負責人應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計劃》的有效實施。
4 工程質量行為抽查
4.1工程質量行為抽查,是指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進行監督抽查的活動。
4.2工程質量行為抽查應遵守以下規定:
(1)工程質量行為抽查應突出重點,采取隨機抽查方式。
(2)監督人員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抽查,首次抽查應填寫《工程質量行為資料抽查記錄》。
(3)抽查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簽發《工程質量監督整改通知書》或《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責令改正;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機構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由有管轄權的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4)對抽查中發現有不良行為的應填寫《工程質量行為不良記錄表》,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4.3工程質量行為抽查的重點,由監督機構根據工程項目和質量責任主體實際情況確定。
5 工程實體質量抽查
5.1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是指監督機構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抽查的活動。
5.2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應遵守以下規定:
(1)突出抽查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強制性條文的實施情況;
(2)隨機抽查關鍵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業面施工質量;
(3)抽查涉及結構安全與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
(4)監督人員應根據抽查結果,填寫《工程實體質量抽查記錄》,提出明確的抽查意見;對違反相關法規、影響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應簽發整改通知書或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或行政處罰建議書。
5.3工程實體質量抽查的重點內容,由監督機構根據工程特點、施工進度、質量狀況確定。
6 工程質量監督抽測
6.1工程質量監督抽測,是指監督機構運用便攜式檢測儀器設備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手段。
6.2 工程質量監督抽測應遵守以下規定:
(1)抽測重點是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2)抽測項目和部位,應根據工程的性質、特點、規模、結構形式、施工進度和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
(3)經抽測對工程質量確有懷疑的,監督機構應責令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4)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規范標準的,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理;
(5)每次監督抽測后,應填寫《工程質量監督抽測記錄》。
6.3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項目,由監督機構參照下述項目范圍確定:
(1)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
(2)主要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
(3)現澆樓板結構厚度;
(4)安裝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項目;
(5)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斷面尺寸,鋼筋保護層厚度、位置;
(6)需要抽測的其它項目。
6.4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的數據及時歸檔。
7 工程質量事故(問題)處理監督
7.1工程質量事故(問題)處理監督,是指監督機構依據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工程質量事故(問題)處理過程進行監督的活動。
7.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內容及要求
7.2.1監督機構接到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2.2 監督機構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工程,應及時發出《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
7.2.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后,監督機構應及時簽發《工程復工通知書》。
7.2.4監督機構應對事故的處理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3工程質量問題處理監督,按有關規定執行。
7.4監督機構應及時將事故處理的相關資料收集整理并歸入監督檔案。
8 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8.1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是指監督機構依據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
8.2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建設單位確認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住宅工程已通過分戶驗收),法定建設程序符合要求,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完備。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4)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5)建筑節能分部驗收已符合要求。
(6)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7)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8)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9)有相關法規規定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8.3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監督機構應對其驗收活動實施監督,監督的重點是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并對實體質量、相關資料和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進行抽查。
8.4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竣工驗收意見一致時,監督機構應提出明確的驗收監督意見,并做好驗收監督記錄;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辦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驗收。
8.5監督機構如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驗收。
9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9.1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以下簡稱《監督報告》),是指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后,監督機構按規定要求向備案機關報送的工程項目監督抽查的綜合性文件。
9.2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監督報告》。
9.3《監督報告》應由該項目的監督人員組織編寫,經有關負責人審查、站長簽發,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后,一份提交備案機關,另一份存檔。
9.4《監督報告》應反映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抽查情況、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的質量狀況,其主要內容:
(1)工程基本情況;
(2)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抽查情況;
(3)工程實體質量抽查及監督抽測情況;
(4)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及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抽查情況;
(5)工程質量事故(問題)整改處理監督情況;
(6)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意見;
(7)對工程遺留質量缺陷的監督意見。
9.5《監督報告》須采用全省統一文本格式。
10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
10.1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監督機構按照省質監總站統一制訂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質量監督過程及結果的記錄,包括文本檔案與電子檔案。
10.2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主要內容如下:
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工程質量行為資料抽查記錄,工程質量行為抽查記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記錄,工程實體質量抽測記錄,建筑節能分部驗收抽查記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抽查記錄,工程質量監督抽查整改通知書,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工程復工通知書,工程質量事故(問題)處理的有關資料,工程質量申請行政處罰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資料、圖片匯總表。
10.3監督機構每年定期將工程質量監督信息數據備份,并刻錄到光盤或其它存儲介質上,形成工程質量監督電子檔案。
10.4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應隨工程進度及時整理、歸檔。
10.4.1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文件的歸檔要求:
(1)歸檔文件應為原件,必須真實、準確;
(2)歸檔文件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
(3)歸檔文件字跡清楚、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4)歸檔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規格宜為A4幅面(297mm×210mm),圖紙宜采用國家標準圖幅。卷內文件頁號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卷內文件按有書寫內容的頁面編號,每卷單獨編號,頁號從“1”開始;
②頁號編寫的位置:單面書寫的文件在右下角,雙面書寫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折疊的圖紙一律在右下角。
③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卷內備考表不編寫頁號。
10.4.2 案卷文字材料必須裝訂,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圖紙的案卷應裝訂,裝訂應采用線繩三孔左側裝訂法,要整齊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10.4.3 案卷裝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夾兩種形式:
(1)卷盒的外表尺寸為310mm×220mm, 厚度分別為20、30、40、50mm。
(2)卷夾的外表尺寸為310mm×220mm。
10.5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驗收與移交
10.5.1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由監督人員負責整理,監督機構有關負責人審核、檢查,符合要求后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
10.5.2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歸檔臺賬和檔案室,檔案室應符合檔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確保檔案保存的質量。
10.6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保存的期限:文本檔案和電子檔案保存的期限均為長期。
11 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管理
11.1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管理,是指監督機構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對所轄區域內的工程質量監督信息實行科學管理的活動。
11.2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規定:
11.2.1監督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與安全。
11.2.2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的收集,應真實、準確、及時,便于分析統計查閱。
11.2.3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的硬件環境要求:
監督機構應設立相應網站,并配置相應的服務器等網絡及通訊設備。
11.2.4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的軟件環境要求:
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業務信息系統,該系統須滿足質量監督管理模式、監督檔案、監督流程及監督機構內部管理的需要。
11.2.5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管理人員的要求:
(1)省轄市的監督機構應設立專業的網絡管理員;縣(市、區)級的機構應設立專門的計算機管理員,并經過專門培訓。
(2)對監督軟件的所有使用者應進行培訓,達到計算機應用的相應水平。
11.2.6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的通訊要求:
監督機構應根據主管部門及上級監督機構對信息工作的要求,確定信息傳遞周期,按規定時限向省質監總站報送電子報表。
11.2.7監督機構應及時將下列信息向社會公布:
(1)工作流程、辦事程序、監督動態、工程質量相關法律法規等;
(2)對在監督工作中所發現的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
12 附 則
12.1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12.2本細則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蘇建質〔2004〕328號)、《江蘇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蘇建質〔2006〕167號)、《江蘇省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暫行)》(蘇建質〔2007〕3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