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長汀縣發展預拌混凝土暫行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汀政綜〔2010〕87 號
長汀縣發展預拌混凝土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施工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清潔生產,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福建省加快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的暫行規定》以及《福建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縣城市規劃區(含經濟開發區一區三園)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裝備運輸、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審核報批及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和組織協調工作。 
  縣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重點支持預拌混凝土專用設施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縣公安部門應給予辦理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進入城區交通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續,提供行車便利,保障建設工程正常施工。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水泥質量、計量的監督檢查,堅決阻止劣質水泥流入市場,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縣統計部門要將水泥生產企業和建設施工企業袋裝水泥、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供應、使用量單列統計。 
  縣環保部門要將建設施工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與治理施工現場污染相結合,列入環保檢查考核項目。 
  第五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申領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方可生產經營,并嚴格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應當定期向縣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散裝水泥使用量、技術裝備、生產能力等方面的統計報表,并按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按時報送有關材料。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管理網絡,規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生產,按規定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向用戶按批次供應預拌混凝土時,應同時提供該批次預拌混凝土的質量出廠合格證、混凝土配合比報告、水泥出廠合格證及檢驗報告。 
  第十條  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 
  1、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人防工程; 
  2、建筑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3、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 
  鼓勵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十一條  積極推廣使用鋼腳手架、鋼模板,確保預拌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 
  第十二條  按規定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設計、編制工程預算和招標文件時,應當說明使用預拌混凝土。施工企業應按照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報價和施工。 
  第十三條  按規定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與施工單位簽訂《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合同應注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供應時間、有關技術參數、運輸規定、驗收條款、貨款結算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本規定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1、因道路交通等原因,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2、因建設工程的特殊技術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3、抗災搶險工程和農民自建住宅; 
  4、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隔聲和廢水排放措施,符合有關環境保護規定。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預拌混凝土強度的確定應當以見證取樣送檢的試塊為依據。試塊制做及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結算價格的確定與調整,由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預拌混凝土構成材料的市場成本價格等因素,參照其他縣市已推行預拌混凝土城市的價格,進行科學測算并報縣物價部門批準公布,作為工程預、決算定額單價和預拌混凝土銷售指導價。 
  該結算價格在設計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預算,建設單位應當將其列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輛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有效的防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落混凝土。禁止在規定場所以外沖洗運輸車輛,不得將沖洗后的污水泥沙直接排入污水管道和河道內。 
  第十八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運輸的車輛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技術等級,并按照核定的載重量運輸,其駕駛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十九條  縣散裝水泥辦公室根據國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扶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發展。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優先推薦參加工程評優活動,其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規定予以退還,并對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和散裝水泥成效顯著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或未按資質等級證書規定擅自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的; 
  (二)供應預拌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 
  (三)生產預拌混凝土使用袋裝水泥的。 
  因預拌混凝土質量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