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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將繼續對進口丙酮征反傾銷稅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06-1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研網
核心提示:6月6日,商務部發布公告稱,決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繼續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6月6日,商務部發布公告稱,決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繼續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本次復審調查期間,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簽署了價格承諾協議,該協議自2014年6月8日起生效,實施期限為5年。在價格承諾協議執行期間,自上述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


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根據原反傾銷措施,日本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為7.2%-51.6%。新加坡公司為6.7%-51.6%。臺灣地區公司為6.2%-51.6%。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為4.3%。


中國大陸成為全球丙酮需求量最大的國家(地區)之一。2012年末丙酮表觀消費量達到135.95萬噸,年均增長幅度達到21.59%。預計未來幾年內,中國大陸丙酮產品市場需求將進一步增長,到2015年,中國大陸丙酮表觀消費量將達到175萬噸/年。隨著中國大陸丙酮市場需求的增長,中國大陸丙酮的產能也將相應地穩步增長,到2015年,中國大陸丙酮產能將達到190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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