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6 月 12 日,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 為了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財務費用,并結合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同建 設時期的資金需求情況,將募集資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遼陽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宏偉支行,賬號:700018755709966)中的 7.5 億元募集資金,以及募集資金 專用賬戶(開戶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陽支行 ,賬號: 10710154500000382)中的 2865 萬元募集資金,以定期存單方式存放,并與相關 各方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之補充協議。詳情請參閱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在巨潮資訊網刊登的《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 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 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 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相關規定,公司分別與相關方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之補充協議》。 具體情況如下:
一、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遼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宏偉支行(以下簡稱“乙方”)、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 方”)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之補充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甲方對在乙方開設的募集資金專戶(賬號:700018755709966)中的存 款金額 7.5 億元轉為按以下表所示的定期存單方式存放:
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 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 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 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相關規定,公司分別與相關方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之補充協議》。 具體情況如下:
一、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遼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宏偉支行(以下簡稱“乙方”)、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 方”)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之補充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甲方對在乙方開設的募集資金專戶(賬號:700018755709966)中的存 款金額 7.5 億元轉為按以下表所示的定期存單方式存放:
二、為保證募集資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上所有以定期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執行,并在上述定期存單到期解除后及時轉入《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中規定的募集資金專用賬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及時通知丙方。
三、本補充協議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單不得用于質押或抵押。
四、本補充協議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單項下的資金不得被直接支取,也不得向《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中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進行劃轉。
甲方如需提前使用以上定期存單項下的資金,須將資金轉入募集資金專戶后,按照《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相關條款支取使用。
五、本補充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轉入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之日起失效。
六、本補充協議為甲、乙、丙三方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補充協議與《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陽支行(以下簡稱“乙方”)、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丙方”)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之補充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甲方對在乙方開設的募集資金專戶(賬號:10710154500000382)中的 存款金額 2,865 萬元轉為按以下表所示的定期存單方式存放:
三、本補充協議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單不得用于質押或抵押。
四、本補充協議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單項下的資金不得被直接支取,也不得向《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中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進行劃轉。
甲方如需提前使用以上定期存單項下的資金,須將資金轉入募集資金專戶后,按照《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相關條款支取使用。
五、本補充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轉入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之日起失效。
六、本補充協議為甲、乙、丙三方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補充協議與《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陽支行(以下簡稱“乙方”)、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丙方”)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之補充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甲方對在乙方開設的募集資金專戶(賬號:10710154500000382)中的 存款金額 2,865 萬元轉為按以下表所示的定期存單方式存放:
存入方式 |
存單號 |
金額(人民幣萬元) |
期限 |
一年定期存款 |
No.LS0250426 |
2,865 |
2012年6月15日-2013年6月15日 |
二、為保證募集資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上所有以定期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執行,并在上述定期存單到期解除后及時轉入《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中規定的募集資 金專用賬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及時通知丙方。
三、本補充協議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單不得用于質押或抵押。
四、本補充協議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單項下的資金不得被直接支取,也不得向《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中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進行劃轉。 甲方如需提前使用以上定期存單項下的資金,須將資金轉入募集資金專戶后,按 照《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相關條款支取使用。
五、本補充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轉入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之日起失效。
六、本補充協議為甲、乙、丙三方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簽署的《募集資金 三方監管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補充協議與《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本補充協議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單不得用于質押或抵押。
四、本補充協議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單項下的資金不得被直接支取,也不得向《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中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進行劃轉。 甲方如需提前使用以上定期存單項下的資金,須將資金轉入募集資金專戶后,按 照《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相關條款支取使用。
五、本補充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轉入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之日起失效。
六、本補充協議為甲、乙、丙三方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簽署的《募集資金 三方監管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補充協議與《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