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龍盛(600352)近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發的[2012]2號《關于對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將《決定》的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經浙江監管局核查發現,公司在2010 年和2011 年期間,與關聯公司Kiri Holding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以下簡稱“新加坡KIRI”)所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間發生大額關聯交易,存在關聯交易行為未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的問題,具體如下:
一、2010 年期間,公司與新加坡KIRI 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購買和銷售貨物金額總計40,605.20 萬元。上述關聯交易金額已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400,037.67 萬元)的5%,但公司未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等相應的決策程序,亦未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
2011 年期間,公司與新加坡KIRI 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購買和銷售貨物金額總計12.5 億元,公司未依照關聯交易有關規定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披露義務,而是在2011 年底補充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存在關聯交易先實施后決策和未履行臨時公告義務的問題。
二、2010 年期間,公司通過委托貸款方式,向新加坡KIRI 控制的3 個子公司提供大額資金拆借,金額累計達15,000 萬元,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400,037.67 萬元)的0.5%,但公司未履行董事會決策程序,亦未履行臨時公告義務。
2011 年,上述1.5 億元委托貸款到期后公司對其進行展期,但未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履行決策和披露義務,而是在2011 年底補充履行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存在先實施后決策和未履行臨時公告義務的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48 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4 條、第10.2.5 條、第10.2.10 條,以及公司《關聯交易決策規則》第15 條、第16 條的有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59 條的規定,責令公司作如下整改:
一、對公司關聯交易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自查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逐條列舉整改措施及實施計劃、落實情況及整改效果。公司應當在2012 年3 月30 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二、對后續新增的關聯交易行為,公司必須嚴格依法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針對浙江證監局提出的上述問題,公司高度重視,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實際情況,本著嚴格自律、規范運作的原則,按照《決定》中提出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檢查,認真落實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公告。
經浙江監管局核查發現,公司在2010 年和2011 年期間,與關聯公司Kiri Holding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以下簡稱“新加坡KIRI”)所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間發生大額關聯交易,存在關聯交易行為未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的問題,具體如下:
一、2010 年期間,公司與新加坡KIRI 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購買和銷售貨物金額總計40,605.20 萬元。上述關聯交易金額已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400,037.67 萬元)的5%,但公司未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等相應的決策程序,亦未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
2011 年期間,公司與新加坡KIRI 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購買和銷售貨物金額總計12.5 億元,公司未依照關聯交易有關規定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披露義務,而是在2011 年底補充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存在關聯交易先實施后決策和未履行臨時公告義務的問題。
二、2010 年期間,公司通過委托貸款方式,向新加坡KIRI 控制的3 個子公司提供大額資金拆借,金額累計達15,000 萬元,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400,037.67 萬元)的0.5%,但公司未履行董事會決策程序,亦未履行臨時公告義務。
2011 年,上述1.5 億元委托貸款到期后公司對其進行展期,但未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履行決策和披露義務,而是在2011 年底補充履行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存在先實施后決策和未履行臨時公告義務的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48 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4 條、第10.2.5 條、第10.2.10 條,以及公司《關聯交易決策規則》第15 條、第16 條的有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59 條的規定,責令公司作如下整改:
一、對公司關聯交易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自查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逐條列舉整改措施及實施計劃、落實情況及整改效果。公司應當在2012 年3 月30 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二、對后續新增的關聯交易行為,公司必須嚴格依法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針對浙江證監局提出的上述問題,公司高度重視,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實際情況,本著嚴格自律、規范運作的原則,按照《決定》中提出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檢查,認真落實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