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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費!冀東水泥子公司被列為“老賴”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05-0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每日經濟新聞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交易平臺
核心提示:冀東水泥控股子公司吳堡冀東特種水泥有限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案件涉及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執行的票據糾紛案,原因是吳堡冀東特種水泥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所涉案件案號為(2021)陜0829執75號。

冀東水泥控股子公司吳堡冀東特種水泥有限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案件涉及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執行的票據糾紛案,原因是吳堡冀東特種水泥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所涉案件案號為(2021)陜0829執75號。


天眼查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位于陜西省榆林市吳堡縣宋家川鎮王家川村,經營項目為水泥制造,公司是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將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主體為單位時,該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均受到消費限制。


被限制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包括,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出行;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按照相關規定,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實施限制消費令時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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