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涉及訴訟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本公司擁有96.36%權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銀湖水泥有限公司為被告一、同時為反訟原告;本公司被申請追加為被告二。
●涉案的金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回購原告所建電站,支付回購價款31,460,400元,并在訴訟中,主張被告另應支付回購款利息(從2018年10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被告反訴,請求判令原告賠償節能效益損失1,788,041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如按判決,由金銀湖公司回購電站,對本公司2019年利潤沒有影響,對2020年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將取決于電站資產運行情況。金銀湖公司如回購電站,將新增公司固定資產,會增加折舊和運行費用,但原由石大公司分享的節能效益將全部轉由金銀湖公司享有,在公司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將帶來一定的效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閩04民初264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況
山東石大節能工程有限公司(石大公司、原告)與本公司擁有96.36%權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銀湖水泥有限公司(金銀湖公司、被告一)、本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8年9月4日經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后應原告申請,本公司被追加為被告二。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起訴狀后次日披露了《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編號:臨2018-032)。此后,在法定期限內,金銀湖公司作為反訴原告以石大公司作為被告提起反訴,并追加大連易世達(15.250, -0.06, -0.39%)新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易世達公司)為本案反訴被告。
(一)原告石大公司請求事項及事由
2015年4月17日,原告石大公司作為協議丙方與被告一金銀湖公司及第三人易世達公司三方簽署了《合同主體變更及補充協議》,約定由原告受讓易世達公司在其與金銀湖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簽訂的《能源服務合同》中的全部合同權利和義務。原告石大公司稱,《合同主體變更及補充協議》生效后,原告依約完成《能源服務合同》及《合同主體變更及補充協議》約定的全部工作。但被告金銀湖公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連續三年均未滿足合同中的供熱時間,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前述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期待利益,已構成嚴重違約。福建水泥(本公司)作為原告的保證擔保人與原告簽訂有保證合同,依約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
1.解除石大公司與金銀湖公司之間《福建省永安金銀湖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產線3.8MW純低溫余熱發電工程能源服務合同》及與該合同相關的全部補充協議;2.金銀湖公司回購石大公司所建電站,支付回購價款31,460,400元;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金銀湖公司承擔。
訴訟中,石大公司主張金銀湖公司另應支付回購款利息(從2018年10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福建水泥公司對金銀湖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庭辯論終結前,石大公司變更第1項訴求為判令終止履行石大公司與金銀湖公司之間《能源服務合同》及與該合同相關的全部補充協議。
(二)金銀湖公司反訴請求及理由
金銀湖公司認為,在2015年至2017年連續三年未能滿足合同關于供熱時間約定系因水泥市場原因導致停產停窯,涉案余熱發電項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市場風險責任承擔的情況下,石大公司要求金銀湖公司對市場風險兜底承擔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BOT項目運營的商業慣例;金銀湖公司多次函請按合同約定完成項目驗收,石大公司未予理會,導致涉案項目一直沒有完成驗收,且項目技術指標不合格(日平均發電功率未能達到基本設計技術方案的保證值),導致金銀湖公司節能效益發生損失,故反訴請求:
1.石大公司賠償金銀湖公司節能效益損失1,788,041元(計算期間從2014年6月至2019年11月);2. 易世達公司對石大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石大公司、易世達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判決情況
經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金銀湖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回購2500t/d熟料水泥生產線3.8MW純低溫余熱發電工程,石大公司同時將發電項目運營必須的固定資產,包括耗材和備品備件等交付給金銀湖公司;
(二) 金銀湖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石大公司支付回購價款22,651,846元(逾期支付,應以該回購價款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
(三)福建水泥對金銀湖公司所負上述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石大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金銀湖公司節能效益損失1,574,032元;
(五) 易世達公司對石大公司所負上述第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駁回石大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駁回金銀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99,102元,由石大公司負擔55,746 元,由金銀湖公司、福建水泥負擔143,356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0,446元,由石大公司、易世達公司負擔。
三、當事人對結果的意見
對上述判決結果,本公司正會同律師進行研究評估,將視評估情況決定是否上訴。截至目前尚未知石大公司的具體意見。
本案如有后續變數,公司將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如按判決,由金銀湖公司回購電站,對本公司2019年利潤沒有影響,對2020年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將取決于電站資產運行情況。金銀湖公司如回購電站,將新增公司固定資產,會增加折舊和運行費用,但原由石大公司分享的節能效益將全部轉由金銀湖公司享有,在公司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將帶來一定的效益。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