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在京召開新聞會,炮轟世界化工巨頭巴斯夫(BASF)執行環境信息公開“雙重標準”,并且稱其上海巴斯夫工廠還存在超標排污嫌疑。這是繼4月26日,該組織公布13家包括巴斯夫在內的世界100強企業在華執行環境信息“雙重標準”后,再次宣布調查結果。
在綠色和平“求證”巴斯夫和地方環保部門后,分別得到雙方“完全按照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和“信息涉及該公司的商業機密,公司不同意公開”的答復。
環境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企業能否以商業秘密為由不公開其環境信息?
爭議的背后是對5月1日正式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不同理解,尤其是政府能否公布企業環境信息,誰來界定商業秘密等問題上存在不同認識。
但在環保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看來,至少有一點確定,“排污信息應該不屬于商業秘密”。
巴斯夫“雙重標準”?
4月26日,綠色和平組織曾在正式發布的《企業污染物信息公開狀況調查》報告中,將包括巴斯夫、豐田汽車以及寶馬汽車在內的13家跨國企業列入“黑名單”,指責這些企業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執行“雙重標準”。
三天后,巴斯夫通過媒體回應,“巴斯夫在全球和中國執行同樣的標準”,就信息公布方面“完全遵守當地法律”。
綠色和平再次指責巴斯夫執行“雙重標準”的依據是他們后續的又一次調查。他們通過各種公開渠道收集信息發現,盡管沒有相應法律強制性規定,但巴斯夫在德國、美國和加拿大都主動通過官方網站直接向公眾公開其詳細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而它在中國的所有15個獨資和合資的生產型企業都沒有這么做。“這與其聲稱的‘同樣的標準’自相矛盾。”綠色和平組織污染防治項目組主任劉立燦認為。
顯然,綠色和平和巴斯夫在“標準”上還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巴斯夫認為,“完全遵守當地法規”就是同樣標準的體現,但綠色和平認為,“只要在一個國家執行了某一標準如信息公開,就應該在其他國家也執行。”
在后續調查中,綠色和平選取了位于上海浦東的巴斯夫應用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實地“溝通”和調查。
2008年4月11日22點30分,綠色和平在上海浦東新區江心沙路巴斯夫專用碼頭東側的排污口取排放中的水樣本一份,并送到SGS通標公司上海實驗室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由德國歐洲坊(Eurofins)發展農業和環境分析實驗室進行分析。分析發現水樣本中存在14種有機毒物,尤其是氯仿的濃度很高。
“該排污口沒有明確標示,不能確認是否屬于巴斯夫。”劉立燦表示,根據他們的調查,巴斯夫是距離取水樣排污口最近的工廠,相鄰的上海農藥廠排污口在更東側100米處,并且有工廠的標識牌。”
劉立燦表示,對此,綠色和平發函向巴斯夫應用化工有限公司“求證”,但該公司拒絕提供其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等關鍵信息。
7月1日,當本報記者致電巴斯夫北京企業傳播部負責宣傳的田麗君詢問此事后,她表示巴斯夫有正式回應,在其隨后發給本報記者的郵件中稱:
巴斯夫在全球所有生產基地都廣泛全面地收集并監測一整套環境和排放數據。這些數據經過內部、外部第三方機構以及政府機關的審計后,經整合發布在巴斯夫年度報告上。巴斯夫完全按照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收集并發布環境和排放數據。
該申明表示,該公司因其報告的數據得到了上海市和浦東新區有關政府部門的積極評價。環境數據一經報告政府機構即成為政府環境監測數據庫的一部分。
記者發現,這份申明也是當時巴斯夫對綠色和平的回復,只是在最后一部分加了一句——“我們相信,當地政府部門會依照法律法規處理此類信息。”
同時,田麗君向本報記者表示:“巴斯夫應用化工廢水都排到浦東竹園廢水處理廠,經過二次處理后最終排向東海。”
在與巴斯夫溝通同時,綠色和平也向浦東環保部門申請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但得到答復是,“本次申請公開的信息屬巴斯夫應用化工有限公司自身收集的工廠排污信息,屬公司內部信息。經我局書面征求該公司意見,公司不同意公開。”
而在綠色和平同時向浦東環保部門申請,紫苑印刷顏料(中國)有限公司、上海農藥廠(與上海巴斯夫應用化工廠同在上海浦東高橋鎮)的2006-2007年排污申報登記表,得到的答復是——該公司認為信息涉及該公司的商業機密,公司不同意公開。
如何界定“商業秘密”?
“信息的不透明導致了污染沒有辦法找到源頭和解決辦法。”劉立燦解釋“為什么抓住信息是否公開不放”原因時表示,“如果環保信息不公開,作為污染受害方如廠區周圍居民,取證就很難。信息公開不能解決環境問題,但是解決問題的前提。”
盡管綠色和平一再提出環境信息公開方面的“雙重標準”問題,但“完全遵守當地法律法規”是巴斯夫應對綠色和平和回應媒體詢問的一致說法。
顯然,爭論要回到法規層面。事實上,就在綠色和平提出“雙重標準”后4天,5月1日《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正式實施。該辦法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作了范圍、程序等方面的詳細規定。
關于企業是否公開環境信息,《辦法》規定,除非是超標排放的企業,基本上是自愿原則。同時《辦法》還規定,政府環保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即“涉嫌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開。
“企業把相關環境信息申報給環保部門,就成了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而政府環境信息應該公開。”7月1日,別濤對本報記者分析說,目前,企業需要在各種環節向政府部門申報環境信息,如在申報項目時都要作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向環保部門申報包括排污量等環境信息。而作為環保部門監測信息的一部分,這類政府信息應該屬于可以公布范圍。
但按《辦法》規定,環保部門不能公布涉及“商業秘密”的環境信息,那么,如何界定商業秘密,誰來界定商業秘密就成為關鍵。
“我認為,排污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別濤稱,為了回答記者問題,他特意查看了“商業秘密”的法律解釋。
根據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保護和經營利潤,而與直接排放相關的信息無關。”別濤認為。
對于誰來界定商業秘密,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說,按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看,企業可以決定其是否屬于商業秘密,但如果出現爭議或群眾提出質疑,當地環保部門可以針對情況要求其公開。
“企業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情況時,也絕不會把‘商業秘密’內容上報給環保部門。所以,環保部門公布企業信息何談涉及商業秘密?”一位環保專家對記者表示。
《辦法》對什么是商業秘密為什么不作嚴格規定?別濤解釋:“《辦法》作為部門規章,不可能越位于相關法律之上,而具體法律解釋要根據法律來確定。”
對此,劉立燦呼吁,“政府盡快繼續完善《辦法》,堵住任何可能被鉆的‘空子’。”
在綠色和平“求證”巴斯夫和地方環保部門后,分別得到雙方“完全按照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和“信息涉及該公司的商業機密,公司不同意公開”的答復。
環境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企業能否以商業秘密為由不公開其環境信息?
爭議的背后是對5月1日正式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不同理解,尤其是政府能否公布企業環境信息,誰來界定商業秘密等問題上存在不同認識。
但在環保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看來,至少有一點確定,“排污信息應該不屬于商業秘密”。
巴斯夫“雙重標準”?
4月26日,綠色和平組織曾在正式發布的《企業污染物信息公開狀況調查》報告中,將包括巴斯夫、豐田汽車以及寶馬汽車在內的13家跨國企業列入“黑名單”,指責這些企業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執行“雙重標準”。
三天后,巴斯夫通過媒體回應,“巴斯夫在全球和中國執行同樣的標準”,就信息公布方面“完全遵守當地法律”。
綠色和平再次指責巴斯夫執行“雙重標準”的依據是他們后續的又一次調查。他們通過各種公開渠道收集信息發現,盡管沒有相應法律強制性規定,但巴斯夫在德國、美國和加拿大都主動通過官方網站直接向公眾公開其詳細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而它在中國的所有15個獨資和合資的生產型企業都沒有這么做。“這與其聲稱的‘同樣的標準’自相矛盾。”綠色和平組織污染防治項目組主任劉立燦認為。
顯然,綠色和平和巴斯夫在“標準”上還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巴斯夫認為,“完全遵守當地法規”就是同樣標準的體現,但綠色和平認為,“只要在一個國家執行了某一標準如信息公開,就應該在其他國家也執行。”
在后續調查中,綠色和平選取了位于上海浦東的巴斯夫應用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實地“溝通”和調查。
2008年4月11日22點30分,綠色和平在上海浦東新區江心沙路巴斯夫專用碼頭東側的排污口取排放中的水樣本一份,并送到SGS通標公司上海實驗室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由德國歐洲坊(Eurofins)發展農業和環境分析實驗室進行分析。分析發現水樣本中存在14種有機毒物,尤其是氯仿的濃度很高。
“該排污口沒有明確標示,不能確認是否屬于巴斯夫。”劉立燦表示,根據他們的調查,巴斯夫是距離取水樣排污口最近的工廠,相鄰的上海農藥廠排污口在更東側100米處,并且有工廠的標識牌。”
劉立燦表示,對此,綠色和平發函向巴斯夫應用化工有限公司“求證”,但該公司拒絕提供其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等關鍵信息。
7月1日,當本報記者致電巴斯夫北京企業傳播部負責宣傳的田麗君詢問此事后,她表示巴斯夫有正式回應,在其隨后發給本報記者的郵件中稱:
巴斯夫在全球所有生產基地都廣泛全面地收集并監測一整套環境和排放數據。這些數據經過內部、外部第三方機構以及政府機關的審計后,經整合發布在巴斯夫年度報告上。巴斯夫完全按照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收集并發布環境和排放數據。
該申明表示,該公司因其報告的數據得到了上海市和浦東新區有關政府部門的積極評價。環境數據一經報告政府機構即成為政府環境監測數據庫的一部分。
記者發現,這份申明也是當時巴斯夫對綠色和平的回復,只是在最后一部分加了一句——“我們相信,當地政府部門會依照法律法規處理此類信息。”
同時,田麗君向本報記者表示:“巴斯夫應用化工廢水都排到浦東竹園廢水處理廠,經過二次處理后最終排向東海。”
在與巴斯夫溝通同時,綠色和平也向浦東環保部門申請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但得到答復是,“本次申請公開的信息屬巴斯夫應用化工有限公司自身收集的工廠排污信息,屬公司內部信息。經我局書面征求該公司意見,公司不同意公開。”
而在綠色和平同時向浦東環保部門申請,紫苑印刷顏料(中國)有限公司、上海農藥廠(與上海巴斯夫應用化工廠同在上海浦東高橋鎮)的2006-2007年排污申報登記表,得到的答復是——該公司認為信息涉及該公司的商業機密,公司不同意公開。
如何界定“商業秘密”?
“信息的不透明導致了污染沒有辦法找到源頭和解決辦法。”劉立燦解釋“為什么抓住信息是否公開不放”原因時表示,“如果環保信息不公開,作為污染受害方如廠區周圍居民,取證就很難。信息公開不能解決環境問題,但是解決問題的前提。”
盡管綠色和平一再提出環境信息公開方面的“雙重標準”問題,但“完全遵守當地法律法規”是巴斯夫應對綠色和平和回應媒體詢問的一致說法。
顯然,爭論要回到法規層面。事實上,就在綠色和平提出“雙重標準”后4天,5月1日《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正式實施。該辦法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作了范圍、程序等方面的詳細規定。
關于企業是否公開環境信息,《辦法》規定,除非是超標排放的企業,基本上是自愿原則。同時《辦法》還規定,政府環保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即“涉嫌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開。
“企業把相關環境信息申報給環保部門,就成了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而政府環境信息應該公開。”7月1日,別濤對本報記者分析說,目前,企業需要在各種環節向政府部門申報環境信息,如在申報項目時都要作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向環保部門申報包括排污量等環境信息。而作為環保部門監測信息的一部分,這類政府信息應該屬于可以公布范圍。
但按《辦法》規定,環保部門不能公布涉及“商業秘密”的環境信息,那么,如何界定商業秘密,誰來界定商業秘密就成為關鍵。
“我認為,排污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別濤稱,為了回答記者問題,他特意查看了“商業秘密”的法律解釋。
根據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保護和經營利潤,而與直接排放相關的信息無關。”別濤認為。
對于誰來界定商業秘密,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說,按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看,企業可以決定其是否屬于商業秘密,但如果出現爭議或群眾提出質疑,當地環保部門可以針對情況要求其公開。
“企業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情況時,也絕不會把‘商業秘密’內容上報給環保部門。所以,環保部門公布企業信息何談涉及商業秘密?”一位環保專家對記者表示。
《辦法》對什么是商業秘密為什么不作嚴格規定?別濤解釋:“《辦法》作為部門規章,不可能越位于相關法律之上,而具體法律解釋要根據法律來確定。”
對此,劉立燦呼吁,“政府盡快繼續完善《辦法》,堵住任何可能被鉆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