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混凝土網
當前位置: 首頁 » 技術 » 百家爭鳴 » 正文

砂漿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2-1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干粉砂漿論壇
核心提示:砂漿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

  原材料:預拌砂漿所用原材料不應對人體、生物與環境造成有害的影響,并響應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規定。

  水泥

  1.宜選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和礦渣硅酸鹽水泥,且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當采用其他品種水泥時,其質量應符合現行相應標準規定。不得使用立窯水泥。

  2.水泥進廠時必須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對進廠水泥應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按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對已進廠的每批水泥,因儲存不當或在使用過程中產生質量疑問時,應重新采集試樣復驗并以該結果為準。

  4.同一供貨批的同一類預拌砂漿宜采用同一水泥廠的同品種同強度等級水泥。不同品種水泥不得混用。

  集料:

  1.細集料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及其他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且不應含有公稱粒徑大于5mm的顆粒。

  2.細集料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對進廠細集料應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按批量進行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篩分及存儲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使細集料顆粒級配均勻,保持潔凈,不得混入影響砂漿性能的有害物質。

  3.細集料須經干燥處理,干燥后砂的含水率應小于0.5%.

  4.輕集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術依據,并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

  礦物摻合料:

  1.礦物摻合料宜選用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其質量指標應分別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 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以及《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漿中應用技術規程》JGJ 28的規定。

  2.當采用其他品種礦物摻合料時,應有充足的技術依據,并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

  3.礦物摻合料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礦物摻合料的摻量應符合有關技術規定,并通過試驗確定。

  外加劑:

  1.外加劑應符合《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 50119、《砂漿、混凝土防水劑》JC474、《混凝土膨脹劑》JC 476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2.外加劑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對進廠外加劑應按批進行復驗,復驗項目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外加劑的摻量應符合有關技術規定,并通過試驗確定。

  保水增稠材料

  采用保稅增稠材料時,必須有充足的技術依據,并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用于砌筑砂漿的應符合《砌筑砂漿增塑劑》JG/T 164DE 規定。

  添加劑

  可再分散乳膠粉、顏料、纖維等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術依據,并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

  填料
 
  重質碳酸鈣、輕質碳酸鈣、石英粉、滑石粉等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術依據,并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

  拌合用水
 
  凡符合國家標準的飲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漿;當采用其他來源水時,必須先進行檢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JGJ 63的規定,方可用于拌制砂漿。 

  配合比的設計及確定

  預拌砂漿配合比的設計及確應根據本規程和相關產品標準,由生產廠商按(參)照《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98進行設計和試配,所設計的砂漿其質量指標應滿足本規程第三章的要求及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有合同約定時,尚應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生產廠商應根據產品用途,確定適宜的集料顆粒級配與最大公稱粒徑。

  生產廠商在確定濕拌砂漿出廠稠度時,應考慮砂漿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稠度的損失。

  生產廠商應根據試驗結果,明確干混砂漿產品加水量范圍。有防水、抗滲要求的砂漿,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和《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的要求。

  原材料和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配合比。

 
 
[ 技術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違規舉報 ]  [ 關閉窗口 ]

 

 
推薦企業

?2006-2016 混凝土網版權所有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國康路100號國際設計中心12樓 服務熱線:021-65983162

備案號: 滬ICP備09002744號-2 技術支持:上海砼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滬公網安備 310110020004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