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商務部、建設部等四部委《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頒發和實施以來,全國先后有300多個城市分別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等形式出臺并實施了“禁現”政策,預拌混凝土得到了較好較快的發展。但是由于現行政策本身的不完善,配套措施跟不上,執行力度不夠等因素的影響,“禁現”政策的落實并未完全到位。到2007年底,我國的水泥散裝率只有41.71%,要達到發達國家70%的先進水平,就必須全面準確地把握“從使用環節入手,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推廣力度”的政策,建立和完善法規支撐體系和執行保障機制,使“禁現”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科學、有序、快速發展預拌混凝土,使中國早日實現“水泥散裝化,混凝土和砂漿商品化,預制構件和水泥制品工廠化”的目標。
一、 深刻認識落實“禁現”政策的必要性和發展預拌混凝土的重大意義
(一) 預拌混凝土必須在國家的政策支持下才能加快發展
我國歷來重視預拌混凝土的發展。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全國第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線在上海建立到現在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遍地開花,其每一步歷程都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引下所走過的,每一個成就都是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所取得的。尤其是2003年,商務部、建設等四部委《通知》列出了各地“禁現”時間表,北京等124個城市城區從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這些政策的推動,致使我國預拌混凝土呈現快速發展態勢。2003~2006年預拌混凝土年增長率分別為54%、38.5%、17%和38%。
(二) 發展預拌混凝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節能減排的重大舉措
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是發展散裝水泥的較高形態,標志著物流形式、建材技術和建筑施工方式的深刻變革,是節能減排、保護環境、實現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重要途徑,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1、發展預拌混凝土可實現全過程節能減排
發展預拌混凝土實現了清潔化生產,減少了污染物排放。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等環節均在密封的環境下作業,各環節全部使用機械化、自動化操作。據測算,每使用一立方米預拌混凝土可減少粉塵排放1.2公斤,同時還可以減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2、發展預拌混凝土是保證工程質量、實現文明施工的有效措施
由于預拌混凝土產品的特殊性,企業各部門必須各司其職,從原材料、試驗、生產、調度、質檢、運輸等每個環節都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質量監控體系,尤其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更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產品質量。目前,我國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穩定性和可靠性達到了相當高的程度,促進了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施工水平的提高,延長了工程使用壽命,從根本上杜絕了“豆腐渣”工程,從而保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3、發展預拌混凝土是改善人居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首先,預拌混凝土不需要在現場堆放材料及中轉材料,避免了城市的臟、亂、差現象,同時能避免現場攪拌混凝土,使水泥漿流入下水道,使下水管線變細甚至堵塞,破壞城市基礎設施;其次,能從根本上消除噪音、粉塵、水系的污染,促進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改善市民工作、居住環境;再次,能改進施工組織,改善勞動條件,減輕勞動強度,有效避免對工人身心健康的損害。
二、從南昌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政策的實施效果
商務部、建設等四部委《通知》和《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對“禁現”的城市、時間及對現場攪拌的處罰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文件和部門規章的頒發成為我國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轉折點,標志著我國預拌混凝土發展工作開始步入規范化軌道,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2003年,全國第一部預拌混凝土地方性法規《南昌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在南昌誕生,這部法規有五個特點:一是將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結合立法,明確了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部門是預拌混凝土監管和執法的主體;二是“禁現”范圍的動態性,“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可以擴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范圍”;三是明確了在“禁現”范圍內允許現場攪拌的條件,賦予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審批職權,2004年,南昌市在清理和大幅度裁減審批項目的大背景下,增加了現場攪拌行政許可事項;四是確定了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方案的編制原則,明確了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程序及要求;五是對違反“禁現”規定的行為提出了處罰標準。
南昌市第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線建設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前期,在當時起步是比較晚的,而且發展十分緩慢,到九十年代末期,只有市政、建工、天和等幾家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零散地分布在豫章城區,生產能力也很有限,每年的產量只有10多萬立方米,遠不能滿足城市建設的需要。直至商務部、建設等四部委《通知》和南昌市《條例》下發頒布后,南昌的預拌混凝土行業才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到2007年底,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發展到19家,占據江西省半壁江山,建有預拌混凝土生產線36條,實際生產能力達到700萬立方米/年,年供應量超過300萬立方米,是2003年前的15倍。預拌混凝土的發展有力促進了散裝水泥率的提高,目前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已經成為南昌市發展散裝水泥的主要途徑,2007年散裝量達到147.3萬噸,比2003年前翻了四番,散裝率達到51.4%,遠遠高出全國和全省平均水平。預拌混凝土的發展不僅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而且收獲了顯著的環境效益,有力促進了節能減排。2004~2007年,在“禁現”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的使用比例分別達到65%、93%、96%和98%,臨街攪拌、占道堆放現象全面杜絕,大大降低了城區噪音,改善了城市環境,為南昌市被評為全國衛生城市和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作出了突出貢獻。
三、“禁現”工作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規建設滯后
從國家到地方,關于預拌混凝土政策的法規建設滯后,與預拌混凝土的快速發展不相稱。從國家來說,涉及到預拌混凝土政策的只有《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和商務部、建設等四部委《通知》,它們位階太低,權威性不足,而且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如《辦法》,沒有說清楚預拌混凝土究竟歸哪個部門管,容易引起地方各級政府的相關部門爭職能,大家都想管,都管不了;二是限于部門規章,力度不大,未設置審批事項,未明確在“禁現”范圍內什么條件下才能現場攪拌,審批主體是誰;三是確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執法處罰主體,這不太合適,職責與職權脫接,管理與執法相分離。又比如341號文,它只能算個規范性文件,不屬于行政法規范疇,沒有法律效力,無權設置許可與執法項目,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都不是很明確。從地方來說,只有極少數省、市出臺了地方性法規,大部分是政府規章,甚至是政府文件,設置的管理、執法主體可選擇性太大,處罰條文不細,罰額幅度大,容易造成執法腐敗。
2、管理體制不夠順暢
首先表現在機構、人員沒有完全到位,有些地區,特別是西部一些省、市,機構不健全,人員也很少,有的地方根本就沒有單獨設立散裝辦;其次表現在歸屬不統一,各地散裝辦的主管部門五花八門,有商務(經貿)口、有建口、也有發改委管轄的,有的地方散裝辦歸一個部門管,而預拌混凝土機構又歸另一個部門管,工作很難開展;第三表現在經費關系沒有理順,相當部分還是自收自支單位,靠專項資金養人;第四表現在職能沒有歸位,事實上,許多地方的散裝辦都在履行管理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職能,有的甚至在行使這方面的執法工作,但除少數地方外,國家和大多數省一級的政策都沒有明確到底哪一個部門和機構是預拌混凝土的管理者,加上全國各級散裝辦機構不到10%轉為公務員序列,依法行政受到阻礙。
3、發展不平衡
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與經濟發展成正比,目前,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呈階梯式發展狀態,經濟發達地區產能過剩(或相對過剩),西部地區嚴重不足,個別省份空白,就是在同一個省份發展也不平衡。
所謂相對過剩,就是原本供需是平衡的,但由于“禁現”措施的不落實,致使生產能力不能發揮作用而閑置或部分閑置,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由于企業布局不合理,造成在同一個城市有的區域攪拌站過于密集,有的區域沒有布點。產能過剩的直接危害是資源浪費,企業之間互相傾軋,竟相壓價,攪拌站墊付資金嚴重,造成大量的應收貨款,惡性競爭,企業經營舉步維艱。
生產能力不足嚴重影響了“禁現”工作的開展,由于預拌混凝土的特殊性,如果一個地方沒有攪拌站,“禁現”工作就無從開展。造成預拌混凝土發展緩慢的因素很多,主觀上由于宣傳力度不夠,發展氛圍不濃,環境不具備,領導重視不夠,相關部門在資金扶持、土地規劃等不予支持,社會投資熱情不高,客觀上經濟落后,缺乏發展實力,配套措施跟不上等。
四、 關于進一步完善“禁現”政策的幾點建議
1、加快立法進程,完善配套政策
① 盡快出臺全國綜合性、系統性、全面性、可操作性行政法規《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條例》
這部行政法規應當涵蓋“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等內容;應該有明確的政策導向,在稅收、資金投入、土地規劃等方面有傾斜政策;應設置現場攪拌的行政審批事項,明確現場攪拌的條件;應當制定具體的處罰條款,不僅要明確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等有關單位的法律責任,也要明確政府職能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這部行政法規應明確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部門是預拌混凝土的管理主體、現場攪拌的審批主體、禁止現場攪拌的執法處罰主體,建設規劃、公安交通、技監環保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協助抓好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部門應努力工作,贏得地位,所謂有為才有位,同時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創新宣傳方式,利用各種途徑向政府、向領導、向社會宣傳推廣預拌混凝土的好處和“禁現”工作意義,真正引起領導和社會各界的重視及支持,以解決下列四大難題:一是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職能歸入散裝辦,并更名為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二是徹底理順經費關系,列入公務員序列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這樣一方面解決了執法處罰主體資格問題,另一方面又解除了職工的后顧之憂;三是健全機構,確保人員到位;四是與其他部門建立和諧的關系,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干部職工素質,建設一支敢打硬仗、能打硬仗的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隊伍。
② 盡快頒布實施全國性的具有指導意義的部門規章《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實際上是《條例》操作細則,是《條例》政策的補充、完善和配套。重點應該在下列六個方面予以明確規定:
第一,“禁現”范圍與量的界定。具體的“禁現”范圍及混凝土使用量在多少的情況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應該由各城市根據實際情況定,但作為全國性的“辦法”應當有一個原則性意見,比如是中心區還是規劃區等,這樣地方上才能更好地確定,當然這是動態的,隨著城市的發展和預拌砂漿的崛起,“禁現”范圍會不斷擴大,量的界定會逐步取消;
第二,現場攪拌審批程序的規定。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的申請后,管理機構應一次性告知所需要材料,并派員實地勘察,該審批項目實行限時辦結制,在規定的時間內,頒發許可證(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或予以書面回復不準現場攪拌(不符合條件);
第三,供應產品資格的認定。未取得生產許可和資質等級證書的混凝土生產單位不得向建設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也不得使用;
第四,價格的約束。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定期發布市場價格信息,供需雙方應根據該價格結合運輸距離、泵送距離、供應時間、結構特殊性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預拌混凝土的價格,嚴禁暴利、無理壓價等不正當經營活動,價格監督管理部門應嚴厲打擊行業惡性競爭行為;
第五,質量監督。具體明確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生產企業在產品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每個環節的質量責任。比如生產企業,應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GB/T14902-2003組織生產;應配備專人依據國家標準和合同規定,在混凝土出廠前對混凝土性能進行出廠檢驗,作好記錄并存檔備查,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廠。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監督檢查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落實情況,不定期對生產企業選用的主要原材料及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抽查,負責對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的質量檢查工作。施工單位應組織技術人員對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進行質量驗收,包括:確認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和配合化,目測預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止),當不符合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時不予通過;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滿足技術標準時,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等等。
第六,建立服務保障機制。公安交通部門在預拌混凝土運輸過程中提供便利措施,為生產企業發放市區特別通行證;工業部門在制造業專項資金使用,財政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時對攪拌站采取傾斜政策;管理部門應提供行業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科技部門應對企業在預拌混凝土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特別是在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研究予以政策支持。
③ 各地應根據國家“條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在全國建立起“禁現”工作的政策法規體系。
2、規范行業發展秩序,逐步實現全面“禁現”
① 制定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階段性“禁現”目標
目前,我國預拌混凝土行業是局部過盛,總體不足,后發和待發地區出現空白,“禁現”工作在大城市較理想,中小城市措施不力甚至沒有開展。根據這一現狀,我們必須制定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階段性“禁現”目標,因此建議:
第一、將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列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予以實施,應制定具體的發展措施和各地的目標,對過剩地區進行抑制和調整,要采取宏觀調控的手段,對后進、空白地區要采取扶持促進措施,用足、用好、用活中部崛起和西部開發政策;
第二、條件成熟時將縣級城市和縣城納入“禁現”范圍, 甚至農村的鄉鎮、農民集中居住地也要“禁現”。國家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檢查、督促和考核,對沒有“禁現”的城市、縣城不能評為全國衛生城、文明縣城;
第三、加快物流改革,建立現代物流企業,加強混凝土摻合料技術、綠色環保混凝土技術、預拌混凝土裝備技術的研究應用,將之納入科技發展規劃。
② 規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改建和擴建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改建和擴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的要求,必須符合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布點方案的要求,具體選址以應征求管理部門意見。
預拌混凝土生產的布點原則:總的原則是區域分散,控制總量,合理布局。必須遠離城市中心區,適合建在城市的周邊,道路比較便利,靠近原材料和水資源豐富的地方;站與站之間分布均勻,運營半徑,大城市25~30公里,中等城市20~25公里,小城市15~20公里,縣城、鄉鎮、農村集中居住地15公里。
3、 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加大執法力度
“禁現”工作牽涉面廣,必須達到多方互動。首先,在信息傳遞方面要做到行政檢查與投訴舉報的結合,行政管理部門與社會各界的互動,加強對信息源的擴充、整理、分析、流動及處理;其次,在調查取證方面要注重原始性與完整性,注重證據鏈的形成,爭取建設施工單位與生產企業的密切配合;再次,在執法處理方面要堅持“重改正,輕處罰”的原則,實行“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督促整改,加強服務,為建設單位提供整改條件,加大與城管部門的溝通力度,另一方面,對經教育不改的單位依法予以懲處,建立強制執行制度,達到執法單位與人民法院的聯動。在執法過程中,做到嚴慎、嚴格、嚴肅,公正、公開、公平,達到程序化、規范化、科學化。
4、將“禁現”列入政府節能減排考核目標,督促政府高度重視“禁現”工作。
各級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將“禁現”列入政府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對照要求,尋找差距,制定方案,出臺符合本地實際的政策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確保“禁現”目標的實現。列出“禁現”時間表,對每一項措施落實責任人或責任部門,建立責任制;將“禁現”工作用打分等形式量化到環保達標、資源節約等工作中進行考核;遵循分類指導的原則,分門別類地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采取配套措施;與預拌砂漿“禁現”工作結合進行考核。
一、 深刻認識落實“禁現”政策的必要性和發展預拌混凝土的重大意義
(一) 預拌混凝土必須在國家的政策支持下才能加快發展
我國歷來重視預拌混凝土的發展。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全國第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線在上海建立到現在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遍地開花,其每一步歷程都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引下所走過的,每一個成就都是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所取得的。尤其是2003年,商務部、建設等四部委《通知》列出了各地“禁現”時間表,北京等124個城市城區從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這些政策的推動,致使我國預拌混凝土呈現快速發展態勢。2003~2006年預拌混凝土年增長率分別為54%、38.5%、17%和38%。
(二) 發展預拌混凝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節能減排的重大舉措
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是發展散裝水泥的較高形態,標志著物流形式、建材技術和建筑施工方式的深刻變革,是節能減排、保護環境、實現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重要途徑,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1、發展預拌混凝土可實現全過程節能減排
發展預拌混凝土實現了清潔化生產,減少了污染物排放。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等環節均在密封的環境下作業,各環節全部使用機械化、自動化操作。據測算,每使用一立方米預拌混凝土可減少粉塵排放1.2公斤,同時還可以減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2、發展預拌混凝土是保證工程質量、實現文明施工的有效措施
由于預拌混凝土產品的特殊性,企業各部門必須各司其職,從原材料、試驗、生產、調度、質檢、運輸等每個環節都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質量監控體系,尤其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更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產品質量。目前,我國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穩定性和可靠性達到了相當高的程度,促進了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施工水平的提高,延長了工程使用壽命,從根本上杜絕了“豆腐渣”工程,從而保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3、發展預拌混凝土是改善人居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首先,預拌混凝土不需要在現場堆放材料及中轉材料,避免了城市的臟、亂、差現象,同時能避免現場攪拌混凝土,使水泥漿流入下水道,使下水管線變細甚至堵塞,破壞城市基礎設施;其次,能從根本上消除噪音、粉塵、水系的污染,促進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改善市民工作、居住環境;再次,能改進施工組織,改善勞動條件,減輕勞動強度,有效避免對工人身心健康的損害。
二、從南昌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政策的實施效果
商務部、建設等四部委《通知》和《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對“禁現”的城市、時間及對現場攪拌的處罰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文件和部門規章的頒發成為我國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轉折點,標志著我國預拌混凝土發展工作開始步入規范化軌道,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2003年,全國第一部預拌混凝土地方性法規《南昌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在南昌誕生,這部法規有五個特點:一是將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結合立法,明確了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部門是預拌混凝土監管和執法的主體;二是“禁現”范圍的動態性,“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可以擴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范圍”;三是明確了在“禁現”范圍內允許現場攪拌的條件,賦予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審批職權,2004年,南昌市在清理和大幅度裁減審批項目的大背景下,增加了現場攪拌行政許可事項;四是確定了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方案的編制原則,明確了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程序及要求;五是對違反“禁現”規定的行為提出了處罰標準。
南昌市第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線建設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前期,在當時起步是比較晚的,而且發展十分緩慢,到九十年代末期,只有市政、建工、天和等幾家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零散地分布在豫章城區,生產能力也很有限,每年的產量只有10多萬立方米,遠不能滿足城市建設的需要。直至商務部、建設等四部委《通知》和南昌市《條例》下發頒布后,南昌的預拌混凝土行業才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到2007年底,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發展到19家,占據江西省半壁江山,建有預拌混凝土生產線36條,實際生產能力達到700萬立方米/年,年供應量超過300萬立方米,是2003年前的15倍。預拌混凝土的發展有力促進了散裝水泥率的提高,目前預拌混凝土的推廣應用已經成為南昌市發展散裝水泥的主要途徑,2007年散裝量達到147.3萬噸,比2003年前翻了四番,散裝率達到51.4%,遠遠高出全國和全省平均水平。預拌混凝土的發展不僅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而且收獲了顯著的環境效益,有力促進了節能減排。2004~2007年,在“禁現”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的使用比例分別達到65%、93%、96%和98%,臨街攪拌、占道堆放現象全面杜絕,大大降低了城區噪音,改善了城市環境,為南昌市被評為全國衛生城市和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作出了突出貢獻。
三、“禁現”工作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規建設滯后
從國家到地方,關于預拌混凝土政策的法規建設滯后,與預拌混凝土的快速發展不相稱。從國家來說,涉及到預拌混凝土政策的只有《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和商務部、建設等四部委《通知》,它們位階太低,權威性不足,而且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如《辦法》,沒有說清楚預拌混凝土究竟歸哪個部門管,容易引起地方各級政府的相關部門爭職能,大家都想管,都管不了;二是限于部門規章,力度不大,未設置審批事項,未明確在“禁現”范圍內什么條件下才能現場攪拌,審批主體是誰;三是確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執法處罰主體,這不太合適,職責與職權脫接,管理與執法相分離。又比如341號文,它只能算個規范性文件,不屬于行政法規范疇,沒有法律效力,無權設置許可與執法項目,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都不是很明確。從地方來說,只有極少數省、市出臺了地方性法規,大部分是政府規章,甚至是政府文件,設置的管理、執法主體可選擇性太大,處罰條文不細,罰額幅度大,容易造成執法腐敗。
2、管理體制不夠順暢
首先表現在機構、人員沒有完全到位,有些地區,特別是西部一些省、市,機構不健全,人員也很少,有的地方根本就沒有單獨設立散裝辦;其次表現在歸屬不統一,各地散裝辦的主管部門五花八門,有商務(經貿)口、有建口、也有發改委管轄的,有的地方散裝辦歸一個部門管,而預拌混凝土機構又歸另一個部門管,工作很難開展;第三表現在經費關系沒有理順,相當部分還是自收自支單位,靠專項資金養人;第四表現在職能沒有歸位,事實上,許多地方的散裝辦都在履行管理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職能,有的甚至在行使這方面的執法工作,但除少數地方外,國家和大多數省一級的政策都沒有明確到底哪一個部門和機構是預拌混凝土的管理者,加上全國各級散裝辦機構不到10%轉為公務員序列,依法行政受到阻礙。
3、發展不平衡
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與經濟發展成正比,目前,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呈階梯式發展狀態,經濟發達地區產能過剩(或相對過剩),西部地區嚴重不足,個別省份空白,就是在同一個省份發展也不平衡。
所謂相對過剩,就是原本供需是平衡的,但由于“禁現”措施的不落實,致使生產能力不能發揮作用而閑置或部分閑置,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由于企業布局不合理,造成在同一個城市有的區域攪拌站過于密集,有的區域沒有布點。產能過剩的直接危害是資源浪費,企業之間互相傾軋,竟相壓價,攪拌站墊付資金嚴重,造成大量的應收貨款,惡性競爭,企業經營舉步維艱。
生產能力不足嚴重影響了“禁現”工作的開展,由于預拌混凝土的特殊性,如果一個地方沒有攪拌站,“禁現”工作就無從開展。造成預拌混凝土發展緩慢的因素很多,主觀上由于宣傳力度不夠,發展氛圍不濃,環境不具備,領導重視不夠,相關部門在資金扶持、土地規劃等不予支持,社會投資熱情不高,客觀上經濟落后,缺乏發展實力,配套措施跟不上等。
四、 關于進一步完善“禁現”政策的幾點建議
1、加快立法進程,完善配套政策
① 盡快出臺全國綜合性、系統性、全面性、可操作性行政法規《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條例》
這部行政法規應當涵蓋“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等內容;應該有明確的政策導向,在稅收、資金投入、土地規劃等方面有傾斜政策;應設置現場攪拌的行政審批事項,明確現場攪拌的條件;應當制定具體的處罰條款,不僅要明確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等有關單位的法律責任,也要明確政府職能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這部行政法規應明確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部門是預拌混凝土的管理主體、現場攪拌的審批主體、禁止現場攪拌的執法處罰主體,建設規劃、公安交通、技監環保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協助抓好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部門應努力工作,贏得地位,所謂有為才有位,同時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創新宣傳方式,利用各種途徑向政府、向領導、向社會宣傳推廣預拌混凝土的好處和“禁現”工作意義,真正引起領導和社會各界的重視及支持,以解決下列四大難題:一是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職能歸入散裝辦,并更名為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二是徹底理順經費關系,列入公務員序列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這樣一方面解決了執法處罰主體資格問題,另一方面又解除了職工的后顧之憂;三是健全機構,確保人員到位;四是與其他部門建立和諧的關系,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干部職工素質,建設一支敢打硬仗、能打硬仗的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隊伍。
② 盡快頒布實施全國性的具有指導意義的部門規章《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實際上是《條例》操作細則,是《條例》政策的補充、完善和配套。重點應該在下列六個方面予以明確規定:
第一,“禁現”范圍與量的界定。具體的“禁現”范圍及混凝土使用量在多少的情況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應該由各城市根據實際情況定,但作為全國性的“辦法”應當有一個原則性意見,比如是中心區還是規劃區等,這樣地方上才能更好地確定,當然這是動態的,隨著城市的發展和預拌砂漿的崛起,“禁現”范圍會不斷擴大,量的界定會逐步取消;
第二,現場攪拌審批程序的規定。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的申請后,管理機構應一次性告知所需要材料,并派員實地勘察,該審批項目實行限時辦結制,在規定的時間內,頒發許可證(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或予以書面回復不準現場攪拌(不符合條件);
第三,供應產品資格的認定。未取得生產許可和資質等級證書的混凝土生產單位不得向建設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也不得使用;
第四,價格的約束。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定期發布市場價格信息,供需雙方應根據該價格結合運輸距離、泵送距離、供應時間、結構特殊性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預拌混凝土的價格,嚴禁暴利、無理壓價等不正當經營活動,價格監督管理部門應嚴厲打擊行業惡性競爭行為;
第五,質量監督。具體明確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生產企業在產品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每個環節的質量責任。比如生產企業,應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GB/T14902-2003組織生產;應配備專人依據國家標準和合同規定,在混凝土出廠前對混凝土性能進行出廠檢驗,作好記錄并存檔備查,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廠。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監督檢查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落實情況,不定期對生產企業選用的主要原材料及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抽查,負責對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的質量檢查工作。施工單位應組織技術人員對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進行質量驗收,包括:確認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和配合化,目測預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止),當不符合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時不予通過;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滿足技術標準時,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等等。
第六,建立服務保障機制。公安交通部門在預拌混凝土運輸過程中提供便利措施,為生產企業發放市區特別通行證;工業部門在制造業專項資金使用,財政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時對攪拌站采取傾斜政策;管理部門應提供行業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科技部門應對企業在預拌混凝土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特別是在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研究予以政策支持。
③ 各地應根據國家“條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在全國建立起“禁現”工作的政策法規體系。
2、規范行業發展秩序,逐步實現全面“禁現”
① 制定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階段性“禁現”目標
目前,我國預拌混凝土行業是局部過盛,總體不足,后發和待發地區出現空白,“禁現”工作在大城市較理想,中小城市措施不力甚至沒有開展。根據這一現狀,我們必須制定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階段性“禁現”目標,因此建議:
第一、將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列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予以實施,應制定具體的發展措施和各地的目標,對過剩地區進行抑制和調整,要采取宏觀調控的手段,對后進、空白地區要采取扶持促進措施,用足、用好、用活中部崛起和西部開發政策;
第二、條件成熟時將縣級城市和縣城納入“禁現”范圍, 甚至農村的鄉鎮、農民集中居住地也要“禁現”。國家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檢查、督促和考核,對沒有“禁現”的城市、縣城不能評為全國衛生城、文明縣城;
第三、加快物流改革,建立現代物流企業,加強混凝土摻合料技術、綠色環保混凝土技術、預拌混凝土裝備技術的研究應用,將之納入科技發展規劃。
② 規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改建和擴建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改建和擴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的要求,必須符合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布點方案的要求,具體選址以應征求管理部門意見。
預拌混凝土生產的布點原則:總的原則是區域分散,控制總量,合理布局。必須遠離城市中心區,適合建在城市的周邊,道路比較便利,靠近原材料和水資源豐富的地方;站與站之間分布均勻,運營半徑,大城市25~30公里,中等城市20~25公里,小城市15~20公里,縣城、鄉鎮、農村集中居住地15公里。
3、 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加大執法力度
“禁現”工作牽涉面廣,必須達到多方互動。首先,在信息傳遞方面要做到行政檢查與投訴舉報的結合,行政管理部門與社會各界的互動,加強對信息源的擴充、整理、分析、流動及處理;其次,在調查取證方面要注重原始性與完整性,注重證據鏈的形成,爭取建設施工單位與生產企業的密切配合;再次,在執法處理方面要堅持“重改正,輕處罰”的原則,實行“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督促整改,加強服務,為建設單位提供整改條件,加大與城管部門的溝通力度,另一方面,對經教育不改的單位依法予以懲處,建立強制執行制度,達到執法單位與人民法院的聯動。在執法過程中,做到嚴慎、嚴格、嚴肅,公正、公開、公平,達到程序化、規范化、科學化。
4、將“禁現”列入政府節能減排考核目標,督促政府高度重視“禁現”工作。
各級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將“禁現”列入政府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對照要求,尋找差距,制定方案,出臺符合本地實際的政策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確保“禁現”目標的實現。列出“禁現”時間表,對每一項措施落實責任人或責任部門,建立責任制;將“禁現”工作用打分等形式量化到環保達標、資源節約等工作中進行考核;遵循分類指導的原則,分門別類地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采取配套措施;與預拌砂漿“禁現”工作結合進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