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追究非法采砂違法責任時,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兩個種類。本文在總結河道采砂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進行了對比,并結合我國刑法最新司法解釋,分析了構成非法采礦罪的前后立法不同之處,對利用非法采砂罪打擊河道非法采砂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建筑市場異常活躍,對砂石資源需求量越來越大,河道采砂逐漸成為群眾迅速發家致富的“捷徑”。部分不法采砂分子亂采濫挖現象嚴重,甚至在工程安全保護區內非法采砂,造成堤防坍塌、橋梁受損等嚴重后果。現就結合我國有關水法規及刑法有關規定,對河道非法采砂涉嫌觸犯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進行比較研究。
1 目前河道采砂管理基本情況
河砂作為河床的組成部分;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河道管理條例》。《河道管理條例》賦予水行政主管機關河道采砂管理職能。2002年,我國新修訂頒布的《水法》規定“國家實行采砂許可制度”,并授權國務院制定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目前,國務院《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尚未出臺。
河砂同時還具有礦產資源屬性。 “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河砂是否屬于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符《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的規定,河砂屬于非金屬礦產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
河砂具有河床構成因素和國家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這決定了管理法規和管理體制的交叉、雙重屬性。多年來,河道采砂業主應分別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兩證,并繳納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兩種費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的相關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費率為0,即不再征收補償費,而是改收資源稅。2017年4月,國家財政部發布《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要求全國水利部門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費,含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可見,有關河道采砂的行政收費已經全面停止征收。
2 河道非法采砂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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