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重力二階效應及結構穩定
5.4.1 在水平力作用下,當高層建筑結構滿足下列規定時,可不考慮重力二階效應的不利影響。
5.4.2 高層建筑結構如果不滿足本規程第5.4.1條的規定時,應考慮重力二階效應對水平力作用下結構內力和位移的不利影響。
5.4.3 高層建筑結構重力二階效應,可采用彈性方法進行計算,也可采用對未考慮重力二階效應的計算結果乘以增大系數的方法近似考慮。結構位移增大系數F1、F1i以及結構構件彎矩和剪力增大系數F2、F2i可分別按下列規定近似計算,位移計算結果仍應滿足本規程第4.6.3條的規定。
5.4.4 高層建筑結構的穩定應符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