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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試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9-0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建設部
核心提示: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試行)

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是指建筑、市政建設工程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構件生產企業)和建設工程商品混凝土企業(以上簡稱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三條 建設部負責歸口全國構件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所有構件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 

  第四條 下列構件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私營企業; 

  四、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 

  五、兼營構件和混凝土生產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企業附屬的非獨立核算的構件和混凝土生產企業,也應按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第二章 資質審查管理 

  第六條 建設部負責制定構件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構件生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附件一);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附件二)。 

  第七條 構件生產企業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內容,每年向建設部填報備案。建設部將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條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資質等級證書》。《資質等級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兩種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質等級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制。 

  第九條 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代表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技術職稱證件; 

  三、企業年報統計資料; 

  四、企業基本情況說明和有關文件、證明。 

  第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1991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建法〔1991〕798號《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企業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資質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及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新開辦的企業,應申請暫定資質等級,取得暫定資質等級一年內,企業管理健全和產品質量穩定一年后,申報審定相應的正式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經審定的企業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由資質審批部門發布公告,未經資質審批部門批準,其他單位不得發布企業資質等級公告。 

  第十三條 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丟失,必須在所在省或市級報紙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四條 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復檢制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復檢辦法。經復檢不合格的企業,降低其企業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等級證書》,并寫出復檢報告,上報建設部。 

  第三章 企業變更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改變名稱、辦公地址、生產場所、法人代表、技術、財務、經濟負責人、經濟性質、經營方式和隸屬關系,應在企業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或變動人員的任免文件和新任人員的資歷情況,向資質等級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申請變更資質等級或營業范圍,應向資質等級審批部門提交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和企業資質狀況說明,并經審查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遷移,應在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30日內,到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 企業歇業、轉產、破產或因故終止營業,應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收繳《資質等級證書》正、副本。 

  本章上述各條企業變更,經資質等級審批部門登記或批準后,均應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有關手續。 

  第四章 監 督 管 理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按照審定的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不準生產和銷售構件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條 企業不按本規定辦理資質審批手續或在申辦資質等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或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者,予以通報,已審定企業資質等級的,降低其企業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一條 無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超營業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產品質量低劣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處以警告、通報、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曝光,降低其企業資質等級,注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二條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等級證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對有關責任者個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罰款。 

  第二十三條 罰款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已審定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的企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實行企業資質動態管理,針對構成及影響企業資質的人員素質,生產規模及工藝、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等發生的明顯變化,已經高于或低于原資質等級標準時,對其資質等級上浮或下調、對其營業范圍擴大或縮小。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一級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按有關法律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6)城建字第18號《混凝土建筑構件廠營業管理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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