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標準:
	
《通用硅酸鹽水泥》(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實施,現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義和術語GB/T 4131-2014(2015.02.01實施,現行有效);
	
水泥取樣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實施,現行有效)
	
1.水泥取樣送樣規則
	
1) 首先要掌握所購買的水泥的生產廠是否具有產品生產許可證。
	
2) 水泥委托檢驗樣品必須以每一個出廠水泥編號為一個取樣單位,不得有兩個以上的出廠編號混合取樣。
	
3) 水泥試樣必須在同一編號不同部位處等量采集,取樣點至少在20點以上,經混合均勻后用防潮容器包裝,重量不少于12㎏。
	
4) 委托單位必須逐項填寫檢驗委托單,如水泥生產廠名、商標、水泥品種、強度等級、出廠編號或出廠日期、工程名稱,全套物理檢驗項目等。用于裝飾的水泥應進行安定性的檢驗。
	
5) 水泥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應在使有前作復驗。
	
6) 進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進行。
	
2.水泥取樣規定
	
1)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年生產能力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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