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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誤區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9-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轉載
核心提示:作為驗證實體檢驗內容之一的混凝土強度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的試件應如何留置?留置部位范圍、留置數量、試件強度如何評定?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如下誤區。

作為驗證實體檢驗內容之一的混凝土強度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的試件應如何留置?留置部位范圍、留置數量、試件強度如何評定?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如下誤區。


(1)留置部位范圍不對,對所有混凝土施工的不同強度等級均要求留置不符合要求。


(2)留置數量不對,按標養試塊的留置要求同等對待同條件養護試件或留置數量不符合要求。


(3)當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有任何一組不合格時,即給出要求委托有資質單位對實體進行檢測不符合要求。


(4)不能正確把握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按標準養護試塊28d同等對待。


(5)同條件養護試件不能與結構實缽同等對待,放置位置與環境不符合要求,另開“小灶”。


(6)同條件養護試件留置的隨意性較大,沒有經建設、監理單位共同認可的留置方案。


(7)當同條件養護試件經評定達不到設計要求時,直接找設計單位復核的處理程序不符合要求。


針對以上誤區,筆者就同條件養護試件的有關問題,根據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以下簡稱《規范》)及其條文解釋闡述以下膚淺之見。


(1)留置部位,在《規范》的附錄D中,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檢驗,D.0.1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中的第一條:“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其共同選定的依據是什么?同條件養護試件是為了驗證結構實體檢驗的混凝土強度,因此其選定的依據應服從結構實體檢驗的范圍。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10.1.1明確規定“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應在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見證下,由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承擔結構實體檢驗的試驗室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結構實體檢驗的范圍僅限于涉及結構安全的柱、墻、梁等結構構件的重要部位,因此,結構構件的非重要部位如混凝土墊層無須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筆者建議,應邀請設計單位與監理(建設)、施工單位共同來選定結構構件的重要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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