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的抽樣方法及檢驗要求
(1)砂的抽樣方法同產地、同規格的砂,用大型工具(如火車、汽車、輪船等)運輸的,以400m3或600t作為一個檢驗批,不足400m3或600t亦為一批;用小型工具(如馬車)運輸的,以200m3或300t作為一個檢驗批,不足上述者亦為一批。
取樣數量:在料堆上取樣時,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取樣前先將取樣部位表層鏟除,然后從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其總質量不小于10kg,再混合均勻。
(2)砂的檢驗要求砂的檢驗主要是對顆粒級配、含泥量以及表觀密度和堆積密度等的檢驗。檢驗(含復檢)后,若各項性能指標都符合《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相應類別規定討,可判定該產品合格,若有一項性能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則應從同一批產品中加倍取樣,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項目進行復檢。復檢后,若該項指標符合標準要求時,可判定該批產品合格。
碎石(含碎卵石)的抽樣方法及檢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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