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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標志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04-1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核心提示: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標志管理辦法
滬建材(98)第0321號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      
 
 
關于印發《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標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標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衛生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標志的管理,改善室內環境,保護公民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是指建筑材料在使用過程中對人體、室內環境無害的,符合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標準(以下簡稱健康建材標準)的建筑材料。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標志(以下簡稱健康建材標志)是用于證明建筑材料符合健康建材標準的標志。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健康型筑材料生產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建材標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辦)負責健康建材標志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上海市衛生局(以下簡稱市衛生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上海市建材業質量監督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建材質監中心)受市建材辦委托負責健康建材標志管理的申報受理、組織審核、日常檢查等具體工作。有關檢測工作由市建材辦委托相應的法定檢測機構進行。

    第六條 市建材辦初步確定可實施健康建材標志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種,經由市建委、市環保局、市衛生局組成的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小組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條 健康建材標志申請以自愿為原則。

    第八條 健康建材標志申請單位為本市生產企業或者國內、國外生產企業在本市總代理單位。

    第九條 健康建材標志申辦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單位在申請有效時限內向市建材質監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建材質監中心初審合格后,向市建材質監中心領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標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向市建材質監中心提交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有關文件和證明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總代理合同;

    2、產品鑒定證書;

    3、產品組成成份;

    4、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

    5、產品外包裝;

    6、其它應提交的材料。

    (三)法定檢測部門對產品按健康建材標準進行檢測;

    (四)市建材質監中心組織專家審核后,將合格的產品報市建材辦,由市建材辦審批同意后頒發健康建材標志。

    第十條 獲得健康建材標志的建材產品需投保產品質量險。

    第十一條 市建材辦將獲得健康建材標志的單位報市建委、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備案,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布。

    第十二條 獲得健康建材標志的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使用健康建材標志:

    (一)在產品的包裝、說明書、標簽及廣告宣傳中使用;

    (二)圖樣可按比例縮放,但不得超過標準圖樣的五倍;

    (三)在使用健康建材標志時,應當同時注明執行的健康建材標準;

    (四)不得倒賣、出借、出租、逾期使用健康建材標志。

    第十三條 健康建材標志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四條 健康建材標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 市建材質監中心應當到生產現場或者總代理處進行日常檢查,主要檢查內容:

    (一)使用健康建材標志與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是否一致;

    (二)產品質量與健康建材標準是否一致。

    第十六條 對在日常檢查中,不符合使用規定的,市建材質監中心責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建材辦取消其健康建材標志使用權;不符合健康建材標準的,市建材辦取消其健康建材標志使用權,并予以通報,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辦健康建材標志。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材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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