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水平,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日前,建設部出臺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了解,這是我國首部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進行考核管理的部門文件。《辦法》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監督機構不少于9人;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監督機構不少于3人;監督人員數量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75%。
對于監督人員,《辦法》則規定,地市級以上監督機構的監督人員應具有工程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縣級監督機構的監督人員應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3年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辦法》要求,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驗證考核;監督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崗位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并適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對考核不合格的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設主管部門對其調整和充實力量。對考核不合格的監督人員,責令限期培訓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調離監督工作崗位。屬嚴重監督失職或存在違法行為的,調離監督工作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對于監督人員,《辦法》則規定,地市級以上監督機構的監督人員應具有工程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縣級監督機構的監督人員應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3年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辦法》要求,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驗證考核;監督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崗位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并適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對考核不合格的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設主管部門對其調整和充實力量。對考核不合格的監督人員,責令限期培訓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調離監督工作崗位。屬嚴重監督失職或存在違法行為的,調離監督工作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