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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排污擬全國統一最高罰100萬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10-3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中國微硅粉網  作者:中國微硅粉網
核心提示:違法排污擬全國統一最高罰100萬元
違法排污最高處罰上限有望提高到100萬元,此前,相關法律規定的處罰上限,一般不超過20萬元。

  由環保總局擬定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目前正在廣泛征求意見。這個條例的即將出臺,也意味著全國將改變沒有國家層面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現狀。

  《條例》提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但這一《條例》并沒有人們所關注的污染賠償的有關內容。

  此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造成水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直接損失2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按照直接損失3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最高處罰限額為20萬元。

  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全國很多地方開展了排污許可證工作試點。到目前為止,淮河、巢湖流域已實施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江蘇、上海、廣東、廣西、重慶、四川、云南向70%以上的企事業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

  另有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行政區內的部分市、縣的重點企業試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云南、遼寧、上海、江蘇、福建等省市在試點的基礎上,將其納入地方環境保護條例中。深圳、杭州制定了地方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條例》提出,國家鼓勵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經濟、技術或管理等手段,實施清潔生產,持續削減其污染物排放強度、濃度和總量。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以儲存,供其自身發展使用,也可以根據區域環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在保障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實施有償轉讓。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明確了“信賴保護”的原則,提出“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排污者有權按照許可證的規定依法排污。未有法定情形并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或限制該權利。”排污許可證作為守法、執法的憑據,既約束排污單位,也約束環保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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