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規定2007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99號)進一步明確:國稅發[2000]37號規定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一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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