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近期發現上海市部分構件生產企業擅自委托外省市構件生產企業生產預制混凝土構件,并以上海市構件生產企業的名義向上海市建設工程供應預制混凝土構件。為了進一步規范上海市建設市場,加強外省市進滬預制混凝土構件的質量管理,保證外省市進滬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和建設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頒發的滬建建(2005)第155號《關于加強混凝土預制構件質量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作出如下規定。一、外省市進滬預制混凝土構件企業必須按《關于加強混凝土預制構件質量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的規定,按批向市混凝土構件質量監督分站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檢查,取得市混凝土構件質量監督分站簽發的《混凝土預制構件質量監督報告》后,方可在上海市銷售供應。
二、上海市構件生產企業不得擅自將承接的構件銷售業務委托外省市構件生產企業代為生產,并以上海市構件生產企業名義向上海市建設工程銷售、供應預制混凝土構件。
三、上海市構件生產企業確因工程需要,與外省市構件生產企業合作生產預制混凝土構件時,應對外省市構件生產企業生產的構件質量負責,并且要求: 1.外省市構件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與生產構件相應的企業資質; 2.與外省市構件生產企業合作生產的方式應經過工程業主和工程監理同意; 3.與外省市構件生產企業合作生產的方式應由上海市構件生產企業報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并經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監督檢查; 4.混凝土預制構件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必須標明生產的企業名稱、產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