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內容 
    由于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建設工程項目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而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審批。 
    二、設定許可的法律依據 
    1、《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1997年3月27日廣東省政府第12號令發布)第十一條。 
    2、《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2004年6月30日廣東省政府令第88號第10項)。 
    3、《深圳經濟特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1997年6月12日深圳市政府令第62號)第十五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直接向寶安區建設局申請。 
    四、行政許可條件
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道路狹窄等原因,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法律依據:《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深圳經濟特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 
    五、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申請表》 
    (二)證明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有關技術、交通方面的材料。 
    (法律依據:本辦事指南規定) 
    六、申請表格 
  《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申請表》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寶安區建設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寶安區建設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在寶安建設信息網(http://www.szbajs.gov.cn)下載或到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局業務辦理中心領取申請表,準備申請資料; 
    2、申請人到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局業務辦理中心遞交申請資料; 
    3、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局業務辦理中心收文后給申請人交付收文回執; 
    4、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局安排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核實; 
    5、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局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決定; 
    6、申請人憑收文回執在許可時限期滿后到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局業務辦理中心領取《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批準書》;不符合要求的,領取退文回執。 
    十、行政許可時限 
    法定15個工作日,進入綠色通道的工程優先辦理。 
    十一、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批準書》,有期限規定。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許可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