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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關于進一步做好預拌(商品)砂漿推廣使用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6-02  來源: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作者: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核心提示:[滬]關于進一步做好預拌(商品)砂漿推廣使用工作的通知

滬建建管(2006)第0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23號令)和《上海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若干規定》(滬建建[2004]620號)的有關要求,現就本市行政區域內進一步做好預拌(商品)砂漿推廣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按照使用預拌(商品)砂漿費用編制。在工程招標時,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按使用預拌(商品)砂漿報價;投標人應參照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發布的預拌(商品)砂漿指導價報價。   

      二、設計單位應當依據相關預拌(商品)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的規定,設計選用預拌(商品)砂漿,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其品種和強度等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將預拌(商品)砂漿的使用情況列入審查范圍。

      三、預拌(商品)砂漿生產與使用應符合上海市《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和《干粉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的要求。   

      生產與供應單位應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設材料認定證書》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明》。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的規定使用具有《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明》的合格預拌(商品)砂漿產品。   

      四、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驗收規范要求,對預拌(商品)砂漿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理。

      五、各級建筑建材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商品)砂漿的推廣使用工作。   

      六、各級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預拌(商品)砂漿的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砂漿的工程,不得參加文明工地、優質結構獎項的評比,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上海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規予以處罰。   

      七、本通知自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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